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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我省邮政电信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皖国税函[2006]62号颁布时间:2006-03-17


各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邮政局所属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8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电信集团公司和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10号)规定,现就全省邮政电信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2005年度起,安徽省邮政局、安徽中邮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及所属企业由国家邮政局在北京市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暂不实行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办法。
  中国电信集团安徽省电信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由中国电信集团公司在北京市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暂不实行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办法。
  安徽省电信有限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由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在北京市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并按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60%,由安徽省电信有限公司在合肥市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
  二、上述合并纳税成员企业在企业改组、改造或资产重组过程中,因股权发生变化而变成非全资控股企业的,经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确认后,从股权发生变化年度起,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并逐级上报至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三、上述合并纳税成员企业应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向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和财务会计报表,并接受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检查和监管。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应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统一规定,认真受理企业的纳税申报,切实履行纳税检查和监管职责。
  特此通知,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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