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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皖国税函[2006]61号
颁布时间:2006-03-17
合肥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213号)规定,现就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2005年度起,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由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在上海市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暂不实行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办法。
二、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在企业改组、改造或资产重组过程中,因股权发生变化而变成非全资控股企业的,经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确认后,从股权发生变化的年度起,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并逐级上报至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三、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应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向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和财务会计报表,并接受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的监管和检查。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应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规定,认真受理企业的纳税申报,切实履行纳税检查和监管职责。
特此通知,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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