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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填报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和免税车辆报表的通知
皖国税函[2006]17号
颁布时间:2006-01-27
各市国家税务局:
为掌握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的领、用、存动态和免税车辆的办理情况,规范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省局决定建立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和免税车辆报表报送制度。现就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和免税车辆报表填报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06年1月起,车辆购置税征收单位应按月填报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月报表(附件1)、完税证明月报附表(附件2)、免税车辆月报表(附件3)、免税车辆明细表(附件4)。
二、车辆购置税征收单位在编制完税证明报表前,应对完税证明进行实地盘点,核对完税证明的使用情况,及时登记完税证明账簿,对完税证明的调入、使用、结存等事项进行详细登记。如发生丢失、被盗等情况,应及时查明原因,书面报告上级国税机关。
三、车辆购置税征收单位要将作废的完税证明,交由省辖市国家税务局流转税管理部门统一保管,省局定期清理销毁。
四、省辖市国家税务局对所属单位上报的完税证明报表及免税车辆报表进行审核汇总后,于每月10日前将《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月报表》(附件1)和《车辆购置税免税车辆月报表》(附件3)以Excel电子表格形式上报省局(上报路径为:省局FTP服务器“center/流转税处/车购税完税证明和免税车辆报表”),同时将附件2及附件4留存。
五、省辖市国家税务局应于2006年2月25日前,将2005年度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报表及免税车辆报表报至省局。
附件:1.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月报表(略)
2.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月报附表(略)
3.车辆购置税免税车辆月报表(略)
4.车辆购置税免税车辆明细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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