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安徽省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外交部关于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离任回国进境自用车辆缴纳车辆购置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皖国税发[2005]189号
颁布时间:2005-12-28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外交部关于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离任回国进境自用车辆缴纳车辆购置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5]180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总局每年年初定期公布的驻外使领馆回国人员名单,请在省局FTP服务器“FTP://79.16.17.11/local/流转税处/车购税/驻外使领馆回国人员名单”地址下载。
上一篇: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农业产品进项税额抵扣异常等核查工作的通知
下一篇: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填报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和免税车辆报表的通知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