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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在综合征管软件和电子申报系统中规范双定户预缴税款抵减操作的通知

皖国税函[2005]172号颁布时间:2005-07-04


各市国家税务局:
  近一时期,各地反映双定户预缴的税款(双定户上门办理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业务的同时,必须按法定的税率当场预缴税款)无法在综合征管软件和电子申报系统中抵减。一是因为综合征管软件“双定户简易申报开票(完税证)”和“双定户简易申报开票(缴款书)”进行征收开票,只是按照原来的定额开票,不能抵减当期的预缴税款;二是因为CDAP数据交换平台不能抽取当期的预缴税款,导致双定户进行电子申报时不能抵减当期的预缴税款。  
  由于上述原因导致各地对于双定户的申报开票操作处理不统一、不规范。目前,主要有以下两种情况:一是对于上门申报的,有些地方首先采用删除其定额,在综合征管软件的“增值税纳税申报(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模块按照定额减去预缴税款后的金额进行申报征收,再于下月重新录入其定额的方法来进行处理;二是对于采用电子申报的,有些地方在抽取数据之前,采用手工调减其定额的办法来加以解决。
  针对上述问题,省局一方面向综合征管软件技术支持中心反映情况,另一方面要求神州数码公司完善了CDAP数据交换平台。为此,自2005年7月份起,对本期有预缴税款的双定户的申报开票操作统一规范如下:
  一、上门申报的,一律在综合征管软件的“增值税纳税申报(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模块进行征收。在该模块进行申报开票时,界面上“预缴税额”栏显示的是该户当期实际预缴的税款,操作人员不得修改此栏数据。系统自动按照核定税额减去预缴税款申报开票,对于当期预缴的税款超过当期核定税额部分不在下一征期继续抵减。
  二、电子申报的,修改后的CDAP数据交换平台能够直接抽取当期的预缴税款,同时电子申报系统能够自动抵减当期的预缴税款(当期预缴的税款超过当期核定税额部分也不在下一征期继续抵减)。操作人员不需要手工修改其核定税额。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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