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益方科技

退出

当前位置: 首页 > 安徽省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农产品增值税抵扣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皖国税函[2005]156号颁布时间:2005-06-22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农产品增值税抵扣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5]545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从事农产品收购业务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定期向主管国税机关提供农产品收购的有关经济技术指标,如等级标准、水分、灰分含量、产出比率、损耗比率、定价依据等。主管国税机关核实后应将其纳入征管资料档案,作为纳税评估的重要依据。
  二、主管国税机关应加强对农产品收购企业的日常管理,定期核查其农产品收购专用发票的真实性和准确性,每年每户核查量不少于其农产品收购专用发票开具量的5%。在收购期间,主管国税机关应派人深入现场察看,了解企业收购情况;对税负异常的纳税人,应及时进行纳税评估。
  三、有关农产品收购专用发票的领购、使用、管理等,应按照《关于印发<安徽省农产品收购专用发票及进项税额抵扣管理办法>的通知》(皖国税发[2002]5号)和《关于<安徽省农产品收购专用发票及进项税额抵扣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皖国税函[2002]540号)等文件的规定执行。

会员登录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