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益方科技

退出

当前位置: 首页 > 安徽省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财政厅、建设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

皖地税[2005]68号颁布时间:2005-06-10


各市、县地方税务局、财政局、建委、房地产管理局、规划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26号),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税收征管,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建设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89号,以下简称《通知》),现将《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建立信息传递机制,实现信息互通共享。各市、县房地产管理部门要会同发改委、土地、物价、城市规划等部门测算各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报当地人民政府确定,每半年公布一次。各市、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在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时,及时向同级地税及财政部门提供权属登记房屋的座落地点、产权人、房屋面积、成交价格等信息;各市、县规划管理部门要将已批准的容积率在1.0以下的住宅项目清单,在2005年6月底前一次性提供给同级地税、财政部门,新批准住宅项目容积率在1.0以下的,在当月提供。各市、县地税、财政部门对从房地产管理部门获取的房地产交易登记资料,要实行专人专职管理,建立健全资料档案。对取得的资料只能用于征税目的,并有责任予以保密,违反规定的将追究相关责任。各市、县地税部门在房地产税收征管中,如发现纳税人未进行权属登记的,应及时将有关信息告知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房地产管理部门加强房地产权属管理。各地要大力加强房地产信息系统建设,尽快建立税务、财政、房地产部门之间的网络联接,实现信息交换、信息共享。
  二、加强部门协作配合,确保“先税后证”。各市、县地税部门要主动加强与同级房地产管理部门、财政部门的联系,切实抓好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的源泉控管。各级地税部门负责房地产交易环节的税收征收工作,也可以委托房地产管理部门在办理权属登记时或财政部门在征收契税时代征税款,具体由各市地税部门确定。房地产交易环节的税收减免审核工作由征收机关负责,代征单位不得办理减免。房地产管理部门在房地产权属登记时对税收进行审核把关,对未出具完税(或减免)凭证的,不得办理有关房地产权属登记。
  三、加强税收管理,严格按规定减免税。各市、县地税、财政部门要严格按当地政府公布的普通住宅标准及有关规定,办理营业税、契税征收或减免手续。严格界定个人买卖住房的时间界限,规范减免税管理。个人购买住房的时间以取得的房屋产权证或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为准;个人销售住房的时间以销售发票上注明的时间为准。对差额征税的纳税人,一律凭购房时取得的地税部门监制的发票作为差额征税的扣除凭证。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个人对外销售住房,不得减免营业税;对个人承受不享受优惠政策的非普通住房,不得减免契税。
  四、严格责任追究,确保国家宏观政策落实到位。各市、县地税、财政部门要严格执行税收执法责任制、税收执法过错追究制的有关规定,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个人住房给予税收优惠,影响税收政策落实的,要责令当事人负责追回减免的税款并追究相关责任。各市、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对未出具完税(或减免)凭证而办理权属登记,导致税收收入流失的,要责令当事人负责协助地税、财政部门追回漏征的税款并追究相关责任。  
  五、简化办税程序,方便纳税人。各级地税征收机关应根据实际情况,采取有效措施,简化办税程序,优化纳税服务,方便纳税人缴纳有关税收。地税、财政部门要加强协调,全面提高房地产税收征收管理科学化、现代化水平。有条件的地方,要争取在办理房地产权属登记的场所开设房地产税收征收窗口,在办理权属登记时办理征免税手续。
  六、建立房地产税收税源登记档案和税源数据库。各市、县地税部门要充分利用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信息,契税征管中积累的信息,以及房地产企业纳税申报过程中的信息,建立房地产税源登记档案和税源数据库,加强房地产税收征管,并根据情况变化及时更新。定期将房地产税收征管信息与房地产权属登记信息进行对比,查找征管漏洞,一经发现漏交、少交的,要催缴。
  七、对于房地产管理部门配合税收管理增加的支出,各级地税部门要积极向当地政府汇报,争取财政支持,由财政部门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实行委托代征的,应按规定付给代征手续费,具体比例由各市地税部门与代征单位商定。
  八、各市级地税部门要积极参与本地区房地产市场分析监测工作,密切关注营业税税收政策调整后的政策执行效果,及时做出营业税政策调整对本地区的房地产市场产生影响的评估报告,并将分析评估报告在每季度终了后10日内上报省地方税务局。

会员登录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