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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中小企业发展局、安徽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做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皖企融字[2004]67号颁布时间:2004-11-25


各市中小企业局(经贸委、乡镇企业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发改委、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的《关于继续做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企业[2004]303号)转发给你们,请你们认真贯彻执行。并协凋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程序积极做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的申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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