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安徽省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下放省直外贸企业出口退税管理权限的通知
皖国税函[2005]287号
颁布时间:2005-10-11
合肥市国家税务局:
经研究决定,自2005年11月1日起,下放省直外贸企业出口退税管理权限。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下放管理权限的范围
自2005年11月1日起,省直外贸企业的出口退税及有关涉税事项,全部由合肥市国家税务局负责管理。
二、工作职责
(一)办理企业出口退税认定及变更;
(二)受理企业出口退税申报,办理审核、审批,在省局下达的退税计划内及时办理退库手续;
(三)办理出口退税各种证明;
(四)编制、上报出口退税计划、会计、统计报表;
(五)出口退税调查、检查及违规情况的处理;
(六)出口退税资料及数据管理;
(七)出口退税政策贯彻、宣传、咨询及培训;
(八)其他与出口退税相关的工作。
三、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下放省直外贸出口退税管理权限后,合肥地区的出口货物退(免)税总额约占全省60%左右,合肥市的出口退税工作事关全省退税工作大局,事关全省外贸经济发展,事关国税机关的形象。市局要高度重视出口退税工作,切实加强领导,采取有力措施,确保出口退税进度及审核质量,确保出口退税工作正常运转。
(二)充实力量。市局要根据出口退税工作的实际情况,选派政治素质过硬、工作责任心强、业务精干的同志充实到出口退税管理部门,配足配强退税管理人员。要建立健全出口退税申报、审核、审批、检查等出口退税管理制度,加强出口退税政策、外贸、海关、外汇管理等相关业务知识的学习和培训,尽快适应工作需要。
(三)严格执法。一是严格退税审核。对单证不齐或不合规,电子信息通不过,手续不完备的退税业务,不得办理退税;二是严格退税程序。要按照“三级审核审批”的原则办理退税,做到退税范围界定清楚,税率使用准确,退税依据无误;三是防范骗取出口退税。要加强出口货源函调和退税信息核查工作,密切注意骗取出口退税新动向。对日常审核中发现的疑点,要深入调查,确无问题的,方可办理退税。
(四)搞好衔接。要做好与省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的衔接工作,及时办理退税印鉴及签名备案手续并抄报省局,不得因权限下放影响企业退税。为便于计算超基数退税款财政负担,省直及合肥市出口退(免)税计划分别下达,税款分级退库,分开核算,基数互不挤占。下放管理权限前已在原省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办理的出口退税,发生退关、退运、未收齐出口收汇核销单以及涉嫌骗取出口退税等情况,需要追回已退税款的,省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以正式函件通知市局办理。
(五)提高效率。要努力提高效率,加快退税进度。在省局分配的出口退税计划内,严格执行《安徽省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实施办法(试行)》规定的退税时限,及时完成出口货物退税的审批、退库。
(六)优化服务。要进一步转变观念,尊重纳税人,相信纳税人,服务纳税人,公开办事程序,坚持文明办税。做好宣传、解释和辅导,为出口企业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的服务。
上一篇: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增值税专用发票稽核信息有关传输问题的通知
下一篇: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亚麻油等出口货物退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