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增值税专用发票稽核信息有关传输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5]859)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执行:
一、进出口税收管理部门、信息中心要密切配合,确保此项工作顺利进行。
二、进出口税收管理部门负责向信息中心提供购货企业纳税人识别号或者缺失信息专用发票代码及发票号码。
三、各市局信息中心提取信息后,用购货企业纳税人识别号命名,及时上传省局服务器。路径:省局ftp\center\进出口处\省局布置工作\各市上传发票稽核信息。
四、进出口税收管理部门从省局服务器(路径同上)下载所辖出口企业增值税发票交叉稽核信息并打印,人工核对出口退税进货明细申报,相符部分通过出口退税审核系统“人工挑过”发票审核疑点。
五、以上仅限于新办出口企业2005年1月至5月期间认证的发票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