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益方科技

退出

当前位置: 首页 > 安徽省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皖国税发[2005]47号颁布时间:2005-04-08

     2005年4月8日 皖国税发[2005]47号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 [2005]43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重视评估工作,加强评估管理。纳税评估是加强税源管理,实施科学化、精 细化管理的重要手段,涉及征管、计统以及各税种管理部门。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要 高度重视纳税评估工作,按照国家税务总局要求进一步明确各部门职责,建立健全纳 税评估工作岗位责任制、岗位轮换制、评估复查制等各项制度,切实为基层国税机关 开展纳税评估工作提供依据和指导。   二、结合各地实际,开展纳税评估。国家税务总局《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 下发后,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要结合省局纳税评估管理办法,在认真做好省局下达的 增值税异常申报企业纳税评估的基础上,结合实际,积极探索,扩大评估对象,细化 评估方法,完善评估指标,制定真实、准确、具有可比性的纳税评估指标预警值。基 层国税机关及税源管理部门要根据税源规模、管户数量等实际情况,结合自身纳税评 估的工作能力,合理确定纳税评估工作量,制定切实可行的评估工作计划,扎扎实实 地开展纳税评估工作。   三、加强部门协作,注重信息交换。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一方面要加强内部各职 能部门间在纳税评估工作上的衔接与配合,另一方面要加强与地税机关在纳税评估工 作上的协作,提高相关数据信息的共享程度,同时要密切与工商、海关、统计等部门 的联系,充分利用各种信息资源,切实提高评估工作实效。   《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在具体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反馈省局(征收 管理处)。 (3)

会员登录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