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4月7日 皖国税函[2005]78号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普通发票分类代码中年份代码含义的通知》(国税函
[2005]218号)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执行统一发票代码和发票号码的通
知》(国税函[2005]224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认真贯彻
执行。
一、2005年1月1日起,我省对普通发票实行了简化归并和统一印制,各类
普通发票均按照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统一了发票代码和发票号码。为了保证新旧发票在
使用过程中顺利衔接,尽可能减少普通发票换版带来的损失,省局根据实际情况规定
旧版普通发票使用期限可延长至2005年1月底,但是个别地方未能严格执行,擅
自延长了旧版普通发票(包括旧版企业衔头发票)的使用期限。请上述单位接到本通
知后,立即按照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停止使用。
二、近期,省局将通过综合征管信息系统,查询各地普通发票发售和流向,对本
通知下发后仍继续发售或使用旧版普通发票的,省局将予以通报批评。同时,各省辖
市国家税务局要加强对企业衔头发票使用情况的监督,发现仍在使用套印各市、县国
家税务局发票监制章的旧版企业衔头发票的,要立即责令其停止使用,并收缴其结存
的旧版企业衔头发票。
三、为了避免浪费,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要采取科学方法对本地区各类普通发票
的使用量进行预测,通用的普通发票,每次上报的印制计划要严格控制在半年的用票
量内,每年分两次上报省局(征收管理处),即4月20日前上报下半年用票计划,
10月20日前上报次年上半年的用票计划。企业申请印制衔头发票的,其印制计划
不得超过1年的用票量。
四、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要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和省局的有关规定,编制和使
用普通发票代码和发票号码,对不按规定编制的或占用其他单位号码资源,影响综合
征管信息系统正常操作的,省局将予以通报,并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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