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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暂停尿素和磷酸氢二铵出口退税的补充通知

皖国税函[2005]93号颁布时间:2005-04-14

     2005年4月14日 皖国税函[2005]93号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暂停尿素和磷酸氢二铵出口 退税的补充通知》(财税[2005]5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暂停尿素和磷酸氢二铵出口退税 的补充通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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