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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钢坯等钢铁初级产品停止执行出口退税的通知
皖国税函[2005]91号
颁布时间:2005-04-14
2005年4月14日 皖国税函[2005]91号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钢坯等钢铁初级产品停止执行出口退税的通知》 (财税[2005]5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钢坯等钢铁初级产品停止执行出口退税的通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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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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