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益方科技

退出

当前位置: 首页 > 安徽省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钢坯等钢铁初级产品停止执行出口退税的通知

皖国税函[2005]91号颁布时间:2005-04-14

     2005年4月14日 皖国税函[2005]91号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钢坯等钢铁初级产品停止执行出口退税的通知》 (财税[2005]5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钢坯等钢铁初级产品停止执行出口退税的通知 (3)

会员登录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