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8月18日 皖国税发[2004]131号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4]116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退税机关审核办理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税时,应及时将退税情况在
出口退税审核系统“退税审批\退税审批特殊录入\退税审批特殊录入增加”中予以
反映,退补税原因码统一选择“190——其他退税”。领导审批时,应在审核系统
中对此类退税一并审批,以确保实际办理的退税额与审核系统中领导审批的退税额一
致。
二、2004年1月1日后报关出口的货物,出口企业已按《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139号)规定的计算
公式计提销项税额的,应按本通知规定重新计算,调整销项税额或应纳税额。
各地在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反馈省国税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
附件: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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