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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血液制品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皖国税函[2004]166号颁布时间:2004-04-23

     2004年4月23日 皖国税函[2004]166号 各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血液制品增值税政策的批复》(国税函[2004] 335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人体血液不属于购进免税农产品,也不得 比照购进免税农业产品按照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特此通知,请遵照执行。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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