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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地方税务机关纳入政务服务中心行政审批事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皖地税[2004]60号
颁布时间:2004-04-12
2004年4月12日 皖地税[2004]60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局: 现将《安徽省地方税务机关纳入政务服务中心行政审批事项管理暂行办法》印发 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局。 附件:安徽省地方税务机关纳入政务服务中心行政审批事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推进全省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规范审批事项管理, 发挥各级政务服务中心地税窗口(以下简称“窗口”)职能,提高行政效能,优化服 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简称《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按规定进入各级政务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的税务行政审批事 项是指依法设置行政许可的事项,包括行政审批、批准、审核、备案等事项。分为即 办件、承诺件、答复件、联办件和报批件。 (一)即办件是指办事程序简单、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可当场办结的 申请事项。 (二)承诺件是指需要经过调查核实,并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审批的 申请事项。 (三)答复件是经“窗口”初审,或经调查核实,不符合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 规定,不具备法定许可条件的事项。 (四)联办件是指需经多个部门或单位联合办理的申请事项。 (五)报批件是指需转报、上报审批的申请事项。 第三条 “窗口”办件实行全程办理代理制,各级地税机关负责税收法制工作的 部门负责对申请办理事项实行全程督查督办。 第四条 “窗口”负责各类申请的受理、登记和发放工作。各业务单位不得直接 从申请人处受理已纳入“中心”办理的事项。对于申请人不知情而直接递交业务单位 的申请事项,应当告知申请人到“窗口”办理有关事宜。 第五条 “窗口”受理申请后,除即办件外,应当填写办件受理通知书交申请人, 对应移交所属地税机关相关业务单位承办的事项,应填写移交单,并按照税收法律、 法规和《行政许可法》所规定的办理期限,注明办结各类申请事项的期限。 第六条 所属地税机关承办单位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申请事项办理工作,并在 移交单上注明办结日期,随同办结件一并传递给“窗口”,由“窗口”及时通知并发 放给申请人。 第七条 对应当及时办理的申请事项,“窗口”工作人员根据各类办件所规定的 期限应提前2-3个工作日向所属地税机关承办单位发出催办通知单及时催办。 第八条 对各类报批件,“窗口”应当在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完成相应报批 手续。 第九条 对因特殊原因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结的申请事项,承办单位必须提前 向所属地税机关负责税收法制工作的部门提出延期办理申请,经承办单位负责入批准 后,可酌情延长办理时限,但最长不得超过10日。 第十条 对延期办理的申请,所属地税机关负责税收法制工作的部门应及时通知 “窗口”,由“窗口”工作人员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并通知“中心”。 第十一条 因工作失误造成办件逾期的,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应承 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第十二条 对依法不予受理或不予审批的申请事项,“窗口”或所属地税机关应 当出具不予受理(审批)决定书。 第十三条 各级地税机关应当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明确进入“中心”的 各类行政审批事项。按照规定应调整审批项目的,应报政务服务中心备案。 第十四条 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在“中心”应将行政审批事项内容、办事程序、审 批依据、申报材料、承诺期限、收费标准和申请书示范文本进行公示等。 第十五条 “窗口”工作人员应于次年1月底前将“窗口”税务申请事项办理总 结报所属地税机关负责税收法制工作的部门。 第十六条 负责税收法制工作的部门应当于次年机关考评评比前对承办部门的办 理申请事项提出考评意见和建议,报本级机关负责考核评比工作的部门。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附件:申请事项办理参考文书(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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