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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在税务稽查工作中实施“阳光稽查”的意见

皖地税[2004]73号颁布时间:2004-05-27

     2004年5月27日 皖地税[2004]73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局:   为优化稽查服务,切实增强稽查工作透明度,保证稽查行为公开、公正、高效、 规范,经研究决定,在全省地税稽查系统推行“阳光稽查”,现就开展这项工作提出 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原则和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 税务稽查为经济发展服务、为纳税人服务的观念,切实增强稽查工作透明度,依法稽 查、公正执法、文明办案,推动征纳关系健康和谐发展,促进稽查工作的制度化、科 学化和规范化,不断优化税收环境。   (二)原则   1、公开透明原则。开展“阳光稽查”活动,要把税收政策、执法程序和处罚标 准及依据等内容向社会公开,使稽查工作全过程公开透明,保证社会各界充分享有对 税务稽查工作知情权。   2、依法行政与文明服务相结合原则。依法行政、规范执法是推行“阳光稽查” 的核心,文明办案、优化服务是推行“阳光稽查”的形式。税务稽查人员要牢固树立 执法为民观念,严格执法和文明服务并举,寓税务稽查于优质高效服务之中。   3、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相结合原则。建立健全内外部监督制约机制,拓宽监督 领域和渠道,构建对稽查执法活动的全方位多层面的监督网络;加大制度执行力度, 坚持有错必改,有错必究,保证“阳光稽查”工作的顺利开展。   (三)目标   通过推行“阳光稽查”,增强稽查工作的透明度,保证稽查工作全过程在阳光下 作业;增强征纳双方税法遵从意识,树立税务部门公正、文明、规范、高效、廉洁的 社会形象,共同营造诚信纳税的良好的税收环境。   二、主要内容   (一)全面推行稽查业务公开   1、稽查局要将税务稽查执法范围、执法依据、执法程序、工作纪律及纳税人权 利和义务、稽查人员的权利和义务、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受理范围、举报方式、途经及 奖励规定、税收违法处理规定等内容,通过办税公开栏及广播、电视、网站等媒体向 社会公开,保证纳税人的稽查知情权,接受社会监督。   2、稽查人员在实施税务检查时,将印有稽查业务公开有关内容的《税务稽查告 知书》随同《税务检查通知书》送达被查对象。《税务稽查告知书》的主要内容应当 包括:纳税人被查对象享有的权力;纳税人应承担的义务及法律责任;检查人员的权 力和应遵守的纪律等。   3、稽查人员实施税务检查时,向被查对象送达《廉政监督卡》,将稽查人员执 法、廉洁自律等情况接受被查对象的监督。在检查结束后,由被查对象将填写好的监 督卡寄往各级地税局的监察部门或指定的部门。   (二)试行纳税人自查制度   1、对纳税信誉等级评比获得A级等次的纳税人及本地区重点税源户实施稽查时, 可试行纳税人查前自查制度(举报、上级交办等检查除外)。稽查局在实施检查的 10日前将《纳税人自查自纠通知书》送达被查单位,由被查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对 照税收法规进行自查。   2、在纳税人进行查前自查过程中,稽查人员要积极向被查对象提供纳税咨询和 辅导服务。   3、对纳税人在自查期间发现的税收问题,被查单位应如实填写《纳税人自查自 纠补税明细表》,报送稽查局,自行申报补税,并进行相应的账务调整。   4、对被查单位自查自纠的问题,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 十七条规定,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罚。对虽进行自查但未纠正的问题和自查后稽查发 现的问题,应按照有关税收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理。纳税人自查自纠补缴的税款、 滞纳金计入稽查查补数。   (三)严格执行限时检查制度   日常检查、专项检查案件的检查时限一般连续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专案检查 的检查时限一般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超过时限未查结的案件必须写出书面申请, 说明理由,并经稽查局长审批后方可延期。   (四)推行稽查意见反馈制度   1、检查人员在上报《稽查报告》时,应根据《稽查报告》的内容编制《稽查意 见反馈书》(见附件二),连同《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一起,送被查对象核对 事实,听取其陈述、申辩。对被查对象提出的不同意见要认真对待,对其合法要求要 予以采纳。《稽查意见反馈书》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检查发现的涉税问题及违反的 税收法律、法规及规章;拟作的处理决定及法律依据;被查对象反馈意见的途径及时 间。   经检查,被查对象无涉税问题需作处理,对被查对象下达《税务稽查结论》的, 可以不下达《稽查意见反馈书》。   2、对被查对象提供的所有陈述、申辩材料,必须完整地随稽查资料一同报送审 理部门。   3、对署名举报的案件,在检查工作结束前,举报人要求反馈意见的,应将检查 情况向举报人通报,征求举报人对案件查处的意见;检查结束后,举报人要求反馈结 果的,要向举报人通报查处结果,并及时兑现举报奖励。   (五)完善稽查审理制度   1、完善“三级审理”制度,科学划分审理权限。案件审理中对涉税问题的处理 意见不一致时,可依照少数服从多数的方式进行表决。参与案件审理的委员要对被审 理案件表明处理意见,对审理决议持不同意见者,可保留意见。   2、试行公开审理,对大案、要案及疑难案件,参与检查的人员可列席审理会, 也可邀请有关业务部门或纳税人参加。   (六)实行稽查建议   1、检查组在检查结束时,针对被检查单位账务处理不规范之处及非主观故意原 因造成少交税收等问题,提出稽查建议,帮助纳税人健全财务核算,加强财务管理, 避免今后出现同类问题。   2、针对检查中发现的税收征管方面存在薄弱环节,稽查局要向有关部门提出稽 查建议,促进税收征管。   (七)开展查后回访   稽查局应定期或不定期地实地走访被查对象。或者召开被查对象座谈会等方式回 访被查对象,认真听取被查单位对稽查局及稽查人员的意见和建议,发现问题及时整 改。回访应由稽查局负责人或指定的非本案的检查人员进行,必要时要邀请本级地税 局的人教、监察、法规、征管等部门人员参加。回访抽样比例原则上应达到本期结案 案件的20%。有关部门要及时收回被查对象的《廉政监督卡》,对纳税人反映的情 况进行汇总,对于未按照规定履行承诺的部门及个人不良执法行为,要及时作出处理 并公告结果。   查后回访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检查人员在案件检查过程中有无违法、违纪行为; 被查对象对案件处理的意见;被查对象对稽查工作的建议。   三、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强化领导   实施阳光稽查是今年省局布置的重点工作之一。大力推行以执法、纪律、服务、 监督、公开为主要内容的“阳光稽查”,对于提高税务稽查工作的透明度,使税务稽 查执法行为置于广大纳税人的监督之下,有利于增强稽查人员依法治税的自觉性;有 利于稽查执法公平、公开、公正,优化稽查服务,加强征纳双方信息沟通,改善征纳 双方关系,树立税务稽查良好形象,有利于增强征纳双方税法遵从意识,营造诚信纳 税的良好税收环境。因此,各级地税机关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牢固树立执法为民 观念,将在稽查系列的开展“阳光稽查”活动作为一项长期性工作,持之以恒地抓紧 抓好。要切实加强领导,成立专门工作领导小组,全面指导工作;要把开展“阳光稽 查”工作列入单位年度考核的重点内容,严格考核;要做好宣传发动,利用多种形式 广泛宣传实施“阳光稽查”的意义和内容,保证“阳光稽查”工作的须利开展。   (二)完善机制,保证实施。“阳光稽查”是一项系统工程,全省统一布置、统 一开展工作,各地要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争取在6月份开始实施。各地要通盘考虑, 周密安排,尽快落实;建立健全稽查各环节相关工作制度,认真编印稽查公告材料; 加强对本级稽查人员的素质教育和培训,做到培训上岗,文明执法,为推行“阳光稽 查”提供基础保障。要把推行“阳光稽查”与“纳税服务年”活动结合起来进行,开 拓创新、求真务实地开展工作。   (三)加强监督,确保实效。省局在下半年将对各地开展“阳光稽查”工作进行 督查,各级地税机关也要抓好“阳光稽查”的监督检查;要对实施“阳光稽查”过程 中的新情况、新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总结经验,探索新做法,充实新内容;要及时上 报工作开展情况的信息,加强交流,不断地推进“阳光稽查”工作。稽查部门在建立 完善内部监督机制的同时适时引入外部监督机制,通过设立监督台、意见箱,公布电 话,畅通监督渠道,便于纳税人和群众通过多渠道监督稽查工作;要主动接受社会监 督,结合行风评议,收集社会各界对“阳光稽查”实施情况的反映,确保实效。 附件:1、廉政监督卡(略)    2、纳税人自查自纠通知书(略)    3、纳税人自查自纠补税明细表(略)    4、稽查意见反馈书(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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