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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3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免收税务登记证工本费的通知

皖地税[2003]139号颁布时间:2003-09-15

     2003年9月15日 皖地税[2003]139号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3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免收税务登记证工本费的通知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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