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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取消、下放第一批税务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二)

皖国税发[2003]185号颁布时间:2003-12-24

对吸纳下 岗失业人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 员的服务 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 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 型企业、 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 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 新办商贸 知》(财税[2002]208号) 政策问题的通知》(皖国税 下放审批 企业、国 规定:凡符合规定条件的, 函[2003]168号)规定:符 权限,统 21 有大中型 经有关部门认定,税务机 合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条件的 一由省辖 企业主辅 关审核,从通过税务机关 企业,年减免企业所得税额 市国家税 分离经济 审核之日至2005年12月31 在100万元以下的,由省辖 务局审批。 实体享受 日享受国家规定的企业所 市国家税务局审批;超过 企业所得 得税优惠政策。 100万元(含100万元)的, 税优惠的 由省国家税务局审批。 审批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 家税务总局关于工程勘察设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程 计单位体制改革企业所得税 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企 问题的通知》(皖国税函 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2001]328号)规定:经改 下放审批 对工程勘 (国税发[2001]60号)规 组改制后的勘察设计单位, 权限,统 察设计单 定:享受上述企业所得税 符合国家规定的减免税条件 一由省辖 22 位转制享 优惠政策的勘察设计单位, 的,按照《安徽省国家税务 市国家税 受企业所 需持转制后的企业工商登 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 务局审批。 得税优惠 记资料,按照国家税务总 发〈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 的审批 局《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 办法〉的通知》(皖国税发 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到 [1997]156号)规定的管理 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 权限,由企业提出申请,逐 减免税审批手续。 级上报省辖市国家税务局或 省国家税务局审批。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制 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制科研机 科研机构享受企业所得税 构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优惠政策问题的补充通 问题的补充通知》(皖国税 知》(国税发[2002]36号) 发[2002]63号)规定:对符 规定:根据《国家税务总 合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 对科研单 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 转制科研机构的减税或免税, 下放审批 位转制享 减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 仍由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按 权限,统 23 受企业所 (国税发[1997]99号)规 照《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 一由省辖 得税优惠 定,转制企业减免税实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 市国家税 的审批 一次审批的办法,但在减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 务局审批。 免税期间,主管税务机关 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 要对转制企业享受优惠政 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 策的股权比例进行年检核 收问题的通知》(皖国税发 实,达不到规定比例的, [2000]38号)规定的权限办 应取消其减免税资格。 理。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 对贫困县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 农村信用 关于农村信用社有关企业 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办法〉的 下放审批 社享受企 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通知》(皖国税发[1997]15 权限,统 24 业所得税 (财税[2001]55号)规定: 6号)规定:从1997年度起, 一由主管 优惠的审 对国家确定为贫困县的农 对贫困县的农村信用社的免 国税机关 批 村信用社暂免征企业所得 税达到或超过20万元的,须 审批。 税。 报省国税局审批;20万元以 下的,由地、市国税局审批。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 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 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办法〉的 〈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 通知》(皖国税发[1997]15 办法〉的通知》(国税发 6号)规定:从1997年度起, [1997]99号)规定:中央 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级企业的减免税,属于纳 (94)财税字001号文件第 税人遇有风、火、水、震 一条第(三)款第1、2项, 下放审批 对“三 等严重自然灾害及国家确 利用“三废”作主要原料生 权限,统 废”利用 定的“老、少、边、穷” 产的产品所得的减免税,须 一由省辖 企业享受 地区新办的企业,年度减 上报省国税局审批;符合第 市国家税 25 企业所得 免所得税额达到或超过10 一条第(二)款第4、5项、 务局审批。 税优惠的 0万元的,由国家税务总 第一条第(三)款3项、第 审批 局审批;其余企业的减免 一条第(七)款第1、2项, 税,由各省、自治区、直 年度减免税额达到或超过20 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 万元的,须上报省国税局审 务局审批或确定。 批,20万元以下的仍由地、 市国税局审批。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 一步加强新办企业所得税征 收管理工作的通知》(皖国 税发[2003]58号)规定: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 2003年1月1日起,新办的实 〈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 行独立核算的交通运输业、 办法〉的通知》(国税发 邮电通信业、对外贸易业、 下放审批 对科研单 [1997]99号)规定:中央 旅游业、教育文化事业、卫 权限,统 位、大专 级企业的减免税,属于纳 生事业、科研机构、公用事 一由省辖 院校及其 税人遇有风、火、水、震 业、商业、物资业、仓储业、 市国家税 他企事业 等严重自然灾害及国家确 居民服务业、饮食业,以及 务局审批。 26 单位享受 定的“老、少、边、穷” 国家确定的“老、少、边、 企业所得 地区新办的企业,年度减 穷”地区的新办企业、利用 税优惠的 免所得税额达到或超过10 “三废”为主要原料进行生 审批 0万元的,由国家税务总 产的新办企业、高等学校新 局审批;其余企业的减免 办的校办企业、国务院批准 税,由各省、自治区、直 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新 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 办的高新技术企业、各单位 务局审批或确定。 新办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 符合国家规定减免税条件的, 由企业提出申请,经主管国 税机关审核后,年度减免税 额在100万元以上(含100万 元)的,逐级报至省国家税 务局审批;年度减免税额在 100万元以下的,由各省辖 市国家税务局审批。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 一步加强新办企业所得税征 收管理工作的通知》(皖国 税发[2003]58号)规定:从 2003年1月1日起,新办的实 行独立核算的交通运输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 邮电通信业、对外贸易业、 〈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 旅游业、教育文化事业、卫 办法〉的通知》(国税发 生事业、科研机构、公用事 对民政福 [1997]99号)规定:中央 业、商业、物资业、仓储业、 利企业、 级企业的减免税,属于纳 居民服务业、饮食业,以及 下放审批 校办企业 税人遇有风、火、水、震 国家确定的“老、少、边、 权限,统 和军队企 等严重自然灾害及国家确 穷”地区的新办企业、利用 一由省辖 27 业享受企 定的“老、少、边、穷” “三废”为主要原料进行生 市国家税 业所得税 地区新办的企业,年度减 产的新办企业、高等学校新 务局审批。 优惠的审 免所得税额达到或超过10 办的校办企业、国务院批准 批 0万元的,由国家税务总 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新 局审批;其余企业的减免 办的高新技术企业、各单位 税,由各省、自治区、直 新办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 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 符合国家规定减免税条件的, 务局审批或确定。 由企业提出申请,经主管国 税机关审核后,年度减免税 额在100万元以上(含100万 元)的,逐级报至省国家税 务局审批;年度减免税额在 100万元以下的,由各省辖市 国家税务局审批。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 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农业产 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 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所得 企业所得税征免问题的通 税征免问题的通知》(皖国 对农业产 知》(国税发[2001]124 税发[2001]180号)规定: 业化重点 号)规定:主管税务机关 国税系统征管范围的农业产 下放审批 龙头企业 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 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享受 权限,统 28 享受企业 于印发〈企业所得税减免 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须报 一由省辖 所得税优 税管理办法〉的通知》 经国税机关批准,其审批权 市国家税 惠的审批 (国税发[1997]99号)的 限按《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 务局审批。 有关规定,对符合条件的 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 重点龙头企业及时办理减 〈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办 免税手续。 法〉的通知》(皖国税发 [1997]156号)规定执行。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 一步加强新办企业所得税征 收管理工作的通知》(皖国 税发[2003]58号)规定:从 2003年1月1日起,新办的实 行独立核算的交通运输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 邮电通信业、对外贸易业、 〈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 旅游业、教育文化事业、卫 办法〉的通知》(国税发 生事业、科研机构、公用事 [1997]99号)规定:中央 业、商业、物资业、仓储业、 对乡镇企 级企业的减免税,属于纳 居民服务业、饮食业,以及 下放审批 业享受企 税人遇有风、火、水、震 国家确定的“老、少、边、 权限,统 29 业所得税 等严重自然灾害及国家确 穷”地区的新办企业、利用 一由省辖 优惠的审 定的“老、少、边、穷” “三废”为主要原料进行生 市国家税 批 地区新办的企业,年度减 产的新办企业、高等学校新 务局审批。 免所得税额达到或超过100 办的校办企业、国务院批准 万元的,由国家税务总局 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新 审批;其余企业的减免税, 办的高新技术企业、各单位 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 新办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 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符合国家规定减免税条件的, 审批或确定。 由企业提出申请,经主管国 税机关审核后,年度减免税 额在100万元以上(含100万 元)的,逐级报至省国家税 务局审批;年度减免税额在 100万元以下的,由各省辖 市国家税务局审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 〈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 办法〉的通知》(国税发 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 对遇有 [1997]99号)规定:中央 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办法〉的 下放审批 “风、火、 级企业的减免税,属于纳 通知》(皖国税发[1997]15 权限,除 水、震” 税人遇有风、火、水、震 6号)规定:纳税人遇有风、 需国家税 等严重自 等严重自然灾害及国家确 火、水、震等严重自然灾害 务总局审 30 然灾害的 定的“老、少、边、穷” 及国家确定的“老、少、边、 批的事项 企业享受 地区新办的企业,年度减 穷”地区新办的企业,年度 外,统一 企业所得 免所得税额达到或超过10 减免所得税额达到或超过100 由省辖市 税优惠的 0万元的,由国家税务总 万元的,由省国税局上报国 国家税务 审批 局审批;其余企业的减免 家税务总局审批;100万元以 局审批。 税,由各省、自治区、直 下的,仍由省国税局审批。 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 务局审批或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 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94)财税字第3号]第 十九条规定:发生的坏账 损失,报经主管税务机关 核定后,按当期实际发生 数额扣除.第二十三条规 定:纳税人当期发生的固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 定资产和流动资产盘亏、 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 损毁净损失,由其提供清 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 对企业财 查盘存资料,经主管税务 的通知》(皖国税发[1998] 下放审批 31 产损失税 机关审核后,准予扣除。 9号)规定:企业全年累计处 权限,统 前扣除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 理财产损失在100万元(含 一由省辖 审批 〈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 100万元)以上的报省局审批 市国家税 管理办法〉的通知》(国 确认;100万元以下由地、市 务局审批。 税发[1997]190号)规定: 国税局审批确认。 财产损失原则上由纳税人 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上 一级税务机关审批,具体 审批权限由各省、自治区、 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 机关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 确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管 理办法〉的通知》(国税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 发[2000]84号)规定:纳 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 对内资企 税人发生资产盘亏、报废 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 下放审批 业固定资 净损失减除……后经主管 的通知》(皖国税发[1998] 权限,统 产正常报 税务机关审核可以扣除。 9号)规定:企业全年累计处 一由省辖 32 废净损失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 理财产损失在100万元(含) 市国家税 税前扣除 〈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 以上的报省局审批确认;100 务局审批。 的审批 管理办法〉的通知》(国 万元以下由地、市国税局审 税发[1997]190号)规定: 批确认。 纳税人发生的固定资产报 废净损失经税务机关审查 批准后,准予税前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 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94)财税字第3号]第 十九条规定:发生的坏账 损失,经报主管税务机关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 核定后,按当期实际发生 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 数额扣除。第二十三条规 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 对内资企 定:纳税人当期发生的固 的通知》(皖国税发[1998] 下放审批 业就地纳 定资产和流动资产盘亏净 9号)规定:企业全年累计处 权限,统 税、汇总 损失,由其提供清查盘存 理财产损失在100万元(含) 一由省辖 33 纳税企业 资料,经主管税务机关审 以上的报省局审批确认;100 市国家税 财产损失 核后,准予扣除。 万元以下由地、市国税局审 务局审批。 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 批确认。 的审批 〈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 管理办法〉的通知》(国 税发[1997]190号)第三条 规定:原则上由纳税人所 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上一 级税务机关审批,具体审 批权限由省局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 企业呆账损失税前扣除审 批事项的通知》(国税发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 [2003]73号)规定:国务 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呆 对城市商 院决定的事项、金融体制 账损失税前扣除审批事项的 下放审批 业银行、 改革和金融企业改组改制 通知》(皖国税发[2003]11 权限,除 城市信用 过程中清理出的跨省区的 1号)规定:构成呆账损失 需国家税 34 社、农村 呆账损失和银行、城乡信 的单笔贷款金额在50万元以 务总局审 信用社贷 用社和其他金融企业发生 下的,逐级上报省辖市国家 批的事项 款呆账损 的单笔(项)5000万元以 税务局审批;构成呆账损失 外,统一 失税前扣 上的呆账损失由国家税务 的单笔贷款金额在50万元 由省辖市 除的审批 总局负责审批,除以上情 (含50万元)以上的,逐级 国家税务 形外,金融企业的呆账损 上报省国家税务局审批。 局审批。 失一律由省及省以下税务 机关审批,审批的具体权 限和程序由省一级税务机 关确定。 国家税务总局《金融企业 呆帐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 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 4号)第六条规定:金融企 业发生的呆帐损失,按规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 定报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 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呆 后,应先冲减已在税前扣 帐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 除的呆帐准备,不足冲减 通知》(皖国税发[2002]14 对汇总纳 的部分可据实税前扣除。 5号)规定:实行汇总纳税 下放审批 税金融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 的金融企业,由各成员企业 权限,统 35 业呆账损 企业呆账损失税前扣除审 扣除呆帐损失的,构成呆帐 一由省辖 失税前扣 批事项的通知》(国税发 损失的单笔金额在500万元 市国家税 除的审批 [2003]73号)第一条规定: 以下的,由各成员企业直接 务局审批。 国务院决定的事项、金融 向市局审批扣除;构成呆帐 体制改革和金融企业改组 损失的单笔金额在500万元 改制过程中清理出的跨省 (含500万元)以上的,由 区的呆帐损失和银行、城 各成员企业直接向省局审批 乡信用社和其他金融企业 扣除。 发生的单笔(项)5000万 元以上的呆帐损失由国家 税务总局负责审批,除以 上情形外,金融企业的呆 帐损失一律由省及省以下 税务机关审批,审批的具 体权限和程序由省一级税 务机关确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 对汇总纳 〈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亏 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 税成员企 损审核管理办法〉的通 所得税税前弥补亏损审核管 下放审批 业弥补实 知》(国税发[1997]189 理办法》的通知》(皖国税 权限,统 36 行汇总纳 号)第五条规定:由主管 发[1998]8号)规定:10万 一由主管 税前亏损 税务机关依据税收法规及 (含)以下,由县(市)国 国税机关 的审批 有关规定审核后弥补;第 税局审批;10万~50万元 审批。 七条规定:省局可根据办 (含)以下的由市局审批; 法,制定具体实施方案。 50万元以上的上报省局审批。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 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信用社 对农村信 信用社县联社管理费问题 县联社管理费问题的批复》 用联社 的批复》(国税函[2000] (皖国税函[2000]321号) 下放审批 (县)向其 521号)规定:县联社规 规定:县联社规定提取的管 权限,统 37 直属营业 定提取的管理费不足使用 理费不足使用的,经县级国 一由主管 部分摊管 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 税机关批准后,其差额部分 国税机关 理费的审 后,其差额部分可向其直 可向其直属营业部分摊,并 审批。 批 属营业部分摊,并准予其 准予其直属经营部在税前扣 直属经营部在税前扣除。 除。 对电信企 业购置不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信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 作为固定 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 家税务总局关于电信企业所 下放审批 资产管理 知》(国税发[2000]147 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皖 权限,统 38 的仪器、 号)规定:报经主管税务 国税发[2000]165号)规定: 一由主管 仪表数额 机关核准,其购置支出应 经地、市国税局批准,可在 国税机关 达到或超 分期在税前扣除,扣除期 两年内税前扣除,企业不再 审批。 过固定资 限不得短于两年。 提取折旧。 产标准税 前扣除的 审批 对邮政企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 业购置不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邮政 家税务总局关于邮政企业缴 作为固定 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 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下放审批 资产管理 的通知》(国税发[1999] (皖国税发[1999]170号) 权限,统 39 的仪器、 114号)规定:报经主管 规定:经市、地国税局批准, 一由主管 仪表、监 税务机关批准,其购置支 单台价在10万元以下的,在 国税机关 控器税前 出可以分期在税前扣除, 当年税前据实扣除;超过10 审批。 扣除的审 期限不得少于2年。 万元的,税前扣除期限应不 批 少于2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 支付给职工的一次性补偿 金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 问题的批复》(国税函 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支付给 对支付给 [2001]918号)规定:支 职工的一次性补偿金在企业 下放审批 职工的一 付给职工的一次性补偿金 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 权限,统 40 次性补偿 原则上可以在企业所得税 知》(皖国税函[2001]39 一由省辖 金支出税 税前扣除,各种补偿金支 号)规定:企业发生年补偿 市国家税 前扣除的 出数额较大,一次摊销对 金支出在50万元(含)以上 务局审批。 审批 企业所得税收入影响较大 的,需报省国税局审批;在 的,可以在以后年度均匀 50万元以下的,具体审批权 摊销,具体摊销年限由省 限由省辖市国税局确定。 (自治区、直辖市)税务 局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 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保险企 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皖国税函[2000]462号) 规定:金融保险企业办公楼、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 营业厅一次性装修费支出, 对金融、 保险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 须报经市、地国税机关审批 保险企业 的通知》(国税函[2000] 后,按规定扣除。安徽省国 下放审批 营业厅一 906号)规定:金融保险 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 权限,统 41 次性装修 企业办公楼、营业厅一次 局关于做好已取消的企业所 一由主管 费税前扣 性装修费支出在10万元以 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 国税机关 除的审批 上的,报经主管税务机关 的通知》(皖国税发[2003] 审核。 审核同意后,按规定扣除。 145号)规定:金融保险企 业(含城乡信用社)固定资 产修理费用(包括装修费 用),应由主管国税机关审 核后,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 发〈安徽省国税系统税收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 证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税收票证管理办法〉的 (皖国税发[1998]102号) 下放审批 对税票损 通知》(国税发[1998]32 规定:对各类完税证,凡一 权限,统 42 失的核销 号)规定:票证损失的核 次丢失、毁损25份以上的, 一由省辖 销权限和核销办法由省级 报省局核销,25份以下的由 市国家税 税务机关统一规定。 地、市局核销;对各类缴款 务局核销。 书,凡一次性丢失、毁损50 份以上,由省局核销,50份 以下由地、市局核销。 对外国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 安徽省人民政府税务局《关 下放审批 资者再投 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 于明确涉外税收管理权限的 权限,统 43 资退税的 法实施细则》规定:向原 通知》[(92)税外字第182 一由省辖 审批 纳税地的税务机关申请退 号]规定:按税收管理权限 市国家税 税。 上报省税务局批准。 务局审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 投资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 前扣除审批管理的通知》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 (国税发[2000]46号)规定: 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 企业发生的财产损失,经 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审 对外商投 税务机关审查批准后,可 批管理的通知》(皖国税发 下放审批 资企业财 准予在发生当期计算扣 [2000]63号)规定:全年累 权限,统 44 产损失税 除;各省、自治区、直辖 计财产损失在100万元(含) 一由省辖 前扣除的 市和计划单列市主管税务 以上的,报省国税局审批; 市国家税 审批 机关可依照有关税收法律、 100万元以下由市、地国税 务局审批。 法规和本通知的规定,结 局审批。 合本地实际情况,就申报 期限、审核程序和审批权 限等有关问题,制定具体 实施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实 施中西部地区的鼓励类外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 对外商投 商投资企业给予三年减按 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实施中西 资企业享 15%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 部地区的鼓励类外商投资企 下放审批 受中西部 惠的通知》(国税发[199 业给予三年减按15%征收企 权限,统 45 地区延长 9]172号)规定:具体申报 业所得税的优惠的通知》 一由省辖 3年减按 期限、审核程序和批准权 (皖国税发[1999]207号)规 市国家税 15%税率 限,由省级税务主管机关 定:主管国税机关接到企业 务局审批。 优惠的审 依据税收法律、法规和本 申请后,应对报送的资料进 批 通知规定,结合各地实际 行严格认真的审核,并逐级 情况制定实施办法,并报 上报省国税局审核批准。 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对外商投 资先进技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 安徽省人民政府税务局《关 下放审批 术企业延 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 于明确涉外税收管理权限的 权限,统 46 长3年减 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 通知》[(92)税外字第182 一由省辖 半征收企 规定:由当地税务机关审 号]规定:上报省局批准。 市国家税 业所得税 批。 务局审批。 的审批 对外商投 资企业支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 安徽省人民政府税务局《关 下放审批 付总机构 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 于明确涉外税收管理权限的 权限,统 47 管理费税 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规 通知》[(92)税外字第182 一由主管 前列支的 定: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 号]规定:上报省局批准。 国税机关 审批 同意后准予列支。 审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 执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 对从事信 企业所得税法若干业务处 贷、租赁 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 安徽省人民政府税务局《关 下放审批 行业以外 [1991]165号)规定:应 于明确涉外税收管理权限的 权限,统 48 的外商投 从严掌握,如确有需要, 通知》[(92)税外字第182 一由主管 资企业计 可由企业申请,经当地税 号]规定:上报省局批准。 国税机关 提坏账准 务机关批准后。按年末应 审批。 备的审批 收账款、应收票据等应收 款项的余额,计提坏账准 备。 对外商投 安徽省人民政府税务局《关 资企业取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 于明确涉外税收管理权限的 下放审批 49 得已使用 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 通知》[(92)税外字第182 权限,统 过固定资 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 号]规定:由市级税务机关 一由主管 产折旧年 规定:由当地税务机关审 审批。 国税机关 限的确定 批。 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 对外商投 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 下放审批 资企业存 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此前规定 权限,统 50 货计价方 规定:企业确实需要改变 由市局审批。 一由主管 法的确定 存货计价方法的,应当在 国税机关 下一纳税年度开始前报当 审批。 地税务机关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 对外商投 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 下放审批 资企业生 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此前规定 权限,统 51 产经营借 规定:企业发生与生产、 由市局审批。 一由主管 款利息列 经营有关的合理的借款利 国税机关 支的审批 息,应当提供借款证明文 审批。 件,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 同意后,准予列支。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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