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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取消、下放第一批税务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一)

皖国税发[2003]185号颁布时间:2003-12-24

     2003年12月24日 皖国税发[2003]185号 各市国家税务局:   为了提高税务行政管理效能,切实减轻基层国税机关和广大纳税人负担,结合贯 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要求,在对现有税务行政审批事项进行认真 清理的基础上,经省局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第一批取消税务行政审批项目13项, 下放税务行政审批项目审批权限38项。现将《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决定取消、下放的 第一批税务行政审批项目》随文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税务行政审批项目的清理原则问题。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贯彻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有关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3]143 号)规定,省及省以下税务机关自行制定的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要求不 一致的有关文件,应一律停止执行。据此,对国家税务总局以上级次规定设定的税务 行政审批项目,原则上予以保留;对国家税务总局以上级次规定设定并明确授权省局 作出具体规定的税务行政审批项目,原则上予以下放;对国家税务总局以上级次规定 未设定而由省局自行设定的税务行政审批项目,原则上予以取消。   二、关于“主管国税机关”等的解释口径问题。随文印发的《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决定取消、下放的第一批税务行政审批项目》中“处理意见”栏内的“主管国税机关”, 是指直接受理纳税人纳税申报的国税机关;“处理意见”栏内的“县(区)国家税务 局”,包括县(市)国家税务局和省辖市市区税务分局。执行中,各级国税机关一律 不得擅自进行变通。   三、关于实际执行中相关文件规定的衔接问题。随文印发的《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决定取消、下放的第一批税务行政审批项目》,自2004年1月1日起正式执行, 此前涉及《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决定取消、下放的第一批税务行政审批项目》的规定与 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同时予以废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定税务行政许可的文 件,税务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 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以及有关实施税务行政许可的主体向社会公布后,凡本《通 知》规定与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一致的,一律改按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执行。   特此通知,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决定取消、下放的第一批税务行政审批项目 序号 项目名称 设定依据 处理意见 国家税务总局以上级次规定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规定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 发〈安徽省农产品收购专用 发票及进项税额抵扣管理办 法〉的通知》(皖国税发 对农产品 [2002]5号)规定:一般纳 取消审批, 收购专用 税人需领购(包括申请印制 改为由县 1 发票使用 未作规定。 带有本单位名称或自行设计 (区)国 资格的审 发票式样)收购发票的,应 家税务局 批 填写《农产品收购专用发票 核定。 使用资格申请认定表》,经 主管国税机关实地核实后, 上报市、县国家税务局审批。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 发〈安徽省农产品收购专用 取消审批, 对农产品 发票及进项税额抵扣管理办 改为由县 收购专用 法〉的通知》(皖国税发 (区)国 2 发票使用 未作规定。 法〉的通知》(皖国税发 家税务局 版面的审 [2002]5号)规定:收购发 核定。 批 票的版面分千元版和百元版 两种。一般纳税人使用的具 体版面,由市、县国家税务 局审批。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 对资源综 发〈安徽省资源综合利用产 取消审批, 合利用产 品及新型墙体材料增值税 改为由县 品及新型 减、免、退管理暂行办法〉 (区)国 3 墙体材料 未作规定。 的通知》(皖国税发[2002] 家税务局 增值税 15号)规定:对各地上报的 审核。 减、免、 减、免、退税资格申请,省 退资格的 国家税务局实行集中审核, 审批 每季度审批、认定一次。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 对废旧物 加强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 取消审批, 4 资经营企 未作规定。 业增值税管理的通知》(皖 改为由县 业免税资 国税函〔2001〕654号)规 (区)国 格的认定 定: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 家税务局 的免税资格由市、县国税局 审核。 每年审核一次。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 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 对企事 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 业、社团 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 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 组织通过 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 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企业 非营利社 定〉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 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皖国 团、国家 的通知》(国税发[2000] 税发[2000]38号)规定:凡 5 机关资助 24号)规定:经主管税务 我省中央企事业单位及中央 取消审批。 科研机 机关审核确定,在当年应 与地方企事业单位组成的联 构、高等 纳税所得税前扣除。 营企业、股份制企业资助非 院校的研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 关联的科研机关、高等院校 究开发经 已取消的企业所得税审批 的研究开发经费在500万元 费税前扣 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 (不含500万元)以下的, 除的审批 知》(国税发[2003]70 由市、地国税局审批;达到 号)取消该事项的审批。 并超过500万元的,应逐级上 报省国税局审批后税前扣除。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 对企业按 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住房制 省政府规 度改革中涉及的若干所得税 定发给停 业务问题的通知》(皖国税 止实物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 发[2001]55号)规定:经主 房以前工 住房制度改革中涉及的若 管国税机关审核,并报省辖 作且未享 干所得税业务问题的通 市国税局批准后在不少于3年 6 受福利分 知》(国税发[2001]39 的期间内均匀扣除。 取消审批。 房待遇的 号)第五条规定:一次性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 无房老职 住房补贴资金经税务机关 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会计制 工的一次 审核可在不少于3年的期 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 性住房补 间内均匀扣除。 题的通知》(皖国税发[2003] 贴资金税 144号)第二条规定:一次性 前扣除的 住房补贴资金准予在企业所 审批 得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 投资企业技术开发费抵扣 应纳税所得额有关问题的 通知》(国税发[1999]173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 号)规定:具体审批期 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 对外商投 限、审核程序及审批权限 业技术开发费抵扣应纳税所 资企业技 由省级主管税务机关依据 得额有关问题的通知》(皖 7 术开发费 有关税收法律、法规及本 国税发[1999]209号)规定: 取消审批。 加计抵扣 通知规定,结合当地实际 主管国税机关审核无误后, 所得税的 情况制定,报国家税务总 及时层报市、地一级国税机 审批 局备案。《国务院关于取 关,市地国税机关应及时审 消第二批行政审批项目和 核,签署意见,并报省国税 改变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管 局备案。 理方式的决定》(国发 [2003]5号)取消该审批 项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 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 对外商投 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 安徽省人民政府税务局《关 资产品出 规定:由当地税务机关审 于明确涉外税收管理权限的 口企业当 批。 通知》[(92)税外字第182 8 年减半缴 《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二批 号]规定:上报省局批准。 取消审批。 纳企业所 行政审批项目和改变一批 得税的审 行政审批项目管理方式的 批 决定》(国发[2003]5号) 取消该审批项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 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 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 规定:报经当地税务机关 批准,计提不超过3%的坏 对从事信 账准备,从该年度应纳税 贷、租赁 所得额中扣除。 的外商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 9 资企业提 执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 未作规定。 取消审批。 取坏账准 企业所得税法若干业务处 备的审批 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 [1991]165号)规定:根 据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办 理。《国务院关于取消第 二批行政审批项目和改变 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管理方 式的决定》(国发[2003] 5号)取消该审批项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 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 对外商投 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 资企业固 规定:需要少留或者不留 安徽省人民政府税务局《关 10 定资产需 残值的,须经当地税务机 于明确涉外税收管理权限的 要少留或 关批准。 通知》[(92)]税外字第 取消审批。 不留残值 《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二批 182号]规定:上报省局批 的审批 行政审批项目和改变一批 准。 行政审批项目管理方式的 决定》(国发[2003]5号) 取消该审批项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 对外商投 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 安徽省人民政府税务局《关 取消审批, 资企业税 法》第十一条及《中华人 于明确涉外税收管理权限的 改为由主 11 前弥补上 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 通知》[(92)税外字第182 管国税机 年度亏损 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 号]规定:由市税务局批准。 关审核。 的审批 则》第七十六条关于弥补 亏损的规定未涉及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 对外商投 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此前规定 取消审批, 12 资生产性 法》及其《实施细则》、 由市局审批。 改为由主 企业的认 国家税务总局均未就该事 管国税机 定 项设定审批。 关审核。 对外商投 资生产企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 取消审批, 业经营不 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 改为由企 13 足半年, 法》及其《实施细则》、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此前规定 业报主管 需选择获 国家税务总局均未就该事 由主管国税机关审批。 国税机关 利年度的 项设定审批。 备案。 审批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 料产品征免增值税有关问题 饲料生产企业饲料免征增 的通知》(皖国税函[2001] 值税审批程序的通知》 572号)规定:对企业生产 对饲料生 (国税发[2003]114号) 销售免税饲料产品的免税, 产企业饲 规定:“各省、自治区、 继续实行一年一审批。企业 下放审批 14 料产品增 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可根据 生产销售免税饲料产品预计 权限,统 值税免税 本地区情况确定饲料免征 年免税额在50万元以下(含 一由省辖 的审批 增值税的审批权限,但必 50万元)的,由省辖市国家 市国家税 须在地市一级以上(含地 税务局审批;超过50万元 务局审批。 市一级)国家税务局。” 的,上报省国税局审批。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国 有粮食企业征免增值税有关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问题的通知》(皖国税发 关于粮食企业增值税征免 [1999]164号)规定:具备 对国有粮 问题的通知》(财税字 上述条件的国有粮食购销企 下放审批 食购销企 [1999]198号)规定:免 业,应首先向主管国税机关 权限,统 15 业增值税 征增值税的国有粮食购销 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国有 一由县 免税资格 企业,由县(市)国家税 粮食购销企业免税资格申请 (区)国 的审核 务局会同同级财政、粮食 认定表》,并附相关证明, 家税务局 部门审核确定。 经县、市粮食、财政部门审 审核。 核后,报市、县国税局审 批。未经审批,不得享受免 税照顾。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 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 十八条规定:个体经营者 安徽省税务局《转发国家税 对增值税 符合条例第十四条所定条 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 一般纳税 件的,经国家税务总局直 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办法〉 下放审批 人资格 属分局批准,可以认定为 的通知”》(皖税明电19 权限,统 16 (包括个 一般纳税人。 号)规定:一般纳税人的认 一由县 体工商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 定审批,由县(市)税务机 (区)国 户申请资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 关办理。(注:执行中省辖 家税务局 格)的认 认定办法〉的通知》(国 市市区税务分局没有审批权 认定。 定 税明电[1993]052号)规 限) 定:一般纳税人的认定审 批权限,在县级以上税务 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 发〈安徽省增值税一般纳税 下放审批 对增值税 办法〉的通知》(国税函 人年审办法〉的通知》(皖 权限,统 17 一般纳税 [1998]156号)规定:一 国税流[1996]558号)规定: 一由县 人资格的 般纳税人是否需要年审、 年审时间由各市国税局确 (区)国 年审 年审实施期限,由省级税 定,一般纳税人年审资格上 家税务局 务机关确定,年审结论由 报市、县国税局审核、审 年审。 县以上税务机关作出。 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 〈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 办法〉的通知》(国税发 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 下放审批 [1997]99号)规定:中央 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办法〉的 权限,除 对国家确 级企业的减免税,属于纳 通知》(皖国税发[1997]15 需国家税 定的“老、税人遇有风、火、水、震 6号)规定:纳税人遇有风、 务总局审 少、边、 等严重自然灾害及国家确 火、水、震等严重自然灾害 批的事项 穷”地区 定的“老、少、边、穷” 及国家确定的“老、少、 外,统一 18 新办企业 地区新办的企业,年度减 边、穷”地区新办的企业, 由省辖市 享受企业 免所得税额达到或超过 年度减免所得税额达到或超 国家税务 所得税优 100万元的,由国家税务 过100万元的,由省国税局 局审批。 惠的审批 总局审批;其余企业的减 上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批; 免税,由各省、自治区、 100万元以下的,仍由省国 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 税局审批。 税务局审批或确定。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 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 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办法〉的 〈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 通知》(皖国税发[1997]15 办法〉的通知》(国税发 6号)规定:从1997年度起, [1997]99号)规定:中央 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对新办第 级企业的减免税,属于纳 (94)财税字001号文件第 下放审批 三产业企 税人遇有风、火、水、震 一条第(三)款第1、2项, 权限,统 业享受企 等严重自然灾害及国家确 利用“三废”作主要原料生 一由省辖 19 业所得税 定的“老、少、边、穷” 产的产品所得的减免税,须 市国家税 优惠的审 地区新办的企业,年度减 上报省国税局审批;符合第 务局审批。 批 免所得税额达到或超过100 一条第(二)款第4、5项、 万元的,由国家税务总局 第一条第(三)款3项、第 审批;其余企业的减免税, 一条第(七)款第1、2项, 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 年度减免税额达到或超过 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20万元的,须上报省国税 审批或确定。 局审批,20万元以下的仍由 地、市国税局审批。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 一步加强新办企业所得税征 收管理工作的通知》(皖国 税发[2003]58号)规定:从 2003年1月1日起,新办的实 行独立核算的交通运输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 邮电通信业、对外贸易业、 〈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 旅游业、教育文化事业、卫 办法〉的通知》(国税发 生事业、科研机构、公用事 对新办劳 [1997]99号)规定:中央 业、商业、物资业、仓储 下放审批 动就业服 级企业的减免税,属于纳 业、居民服务业、饮食业, 权限,统 务企业安 税人遇有风、火、水、震 以及国家确定的“老、少、 一由省辖 20 置人员达 等严重自然灾害及国家确 边、穷”地区的新办企业、 市国家税 规定比例 定的“老、少、边、穷” 利用“三废”为主要原料进 务局审批。 享受企业 地区新办的企业,年度减 行生产的新办企业、高等学 所得税优 免所得税额达到或超过10 校新办的校办企业、国务院 惠的审批 0万元的,由国家税务总 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局审批;其余企业的减免 内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各 税,由各省、自治区、直 单位新办的劳动就业服务企 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 业,符合国家规定减免税条 务局审批或确定。 件的,由企业提出申请,经 主管国税机关审核后,年度 减免税额在100万元以上(含 100万元)的,逐级报至省 国家税务局审批;年度减免 税额在100万元以下的,由 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审批。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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