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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农产品出口退税问题的通知
皖国税函[2003]516号
颁布时间:2003-08-25
2003年8月25日 皖国税函[2003]516号 各市国家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有关积极扶持农产品出口的文件精神,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对出口 农产品分配专项出口退税计划,按实际需要及时、足额退税。为切实做好我省农产品 出口退税工作,现通知如下: 一、企业办理农产品(包括以农产品为主要原料进行简单加工的工业品,下同, 具体范围见附件一)出口退税要集中、单独进行申报。 二、各市国税局对农产品出口退税要单独统计,并于每季度终了后8日内,编制 《农产品出口退税情况季报表》(见附件二),上报省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 三、为掌握今年上半年农产品出口退税情况,各市需补报上半年的《农产品出口 退税情况季报表》,并于8月底前上报省局。 四、各地要认真做好出口农产品退税审核工作,在严防骗税案件发生的前提下, 切实加快其出口退税进度,确保应退税款及时退付。 特此通知。 附件:1.农产品范围(略) 2.农产品出口退税情况季报表(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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