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安徽省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铁路货车修理免征增值税的通知
皖国税函[2001]242号
颁布时间:2001-04-29
2001年4月29日 皖国税函[2001]242号 各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货车修理免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 [2001]54号)规定,“为支持我国铁路建设,经国务院批准,从2001年 1月1日起对铁路系统内部单位为本系统修理货车的业务免征增值税。” 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铁路系统内部单位”是指铁路系统所属的为铁路运输服 务的非独立核算生产经营单位。 特此通知,请认真遵照执行。 (2)
上一篇: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开展依法治税情况调查的通知
下一篇: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