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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转让邮电、通讯设备软件取得的软件使用费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皖国税函[2001]109号颁布时间:2001-02-27

     2001年2月27日 皖国税函[2001]109号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转让邮电通讯设备软件取得的软件使 用费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14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 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转让邮电、通讯设备软件取得的软件使用费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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