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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国家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关于阜阳、淮北两市出口退税退库办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皖国税函[2000]455号
颁布时间:2000-12-21
2000年12月21日 皖国税函[2000]455号 阜阳、淮北市国家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阜阳、淮北市中心支行: 为方便出口退税退库办理,提高工作效率,经研究决定,从2001年1月1日 起,阜阳、淮北两市出口退税退库改由当地国库办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出口退税凭证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收入退还书”(以下简称收入退还 书)。办理税款退库时由当地国税部门用蓝字或黑字填开,因退关、退运等原因缴回 已退税款用红字填开。收入退还书的“款”、“项”栏填写所退税种,“级次”栏填 “中央”,“退款国库”栏填“中央金库”,“退款原因”栏填“退××年度出口货 物税款”,收款单位(人)代码可不填。收入退还书应填写规范,字迹清楚,不得涂 改。 二、国税部门填好收入退还书并加盖“××国家税务局出口退税专用章”、负责 人印章、经办人印章后,将一至四联连同《出口货物退税汇总申报表》1份送当地人 民银行中心支行国库科(以下简称国库)办理退库,第五联与《出口货物退税汇总申 报表》、《出口货物退税申报明细表》或《生产企业自营(委托)出口货物免、抵、 退税申报表》各1份作为国税部门记帐凭证。 三、国税部门须将“××国家税务局出口退税专用章”、负责人印章、经办人印 章印模及出口退税审批负责人签字字样送当地国库备案。临时更换出口退税审批负责 人的,可不更换印鉴,但必须及时函告国库,并附临时审批负责人签字字样。 四、国库应按国库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对收入退还书、《出口货物退税汇总申 报表》进行认真审核,经确认无误后,在“收入退还书”第一联上加盖国库转讫章退 回税部门,第二联国库作借方传票,第三、四联随“行库往来”科目凭证划转会计部 门,转收款人开户银行(第三联开户银行作贷方传票,第四联由开户行转收款人)。 五、国库应根据收入退还书编制中央预算收入日报表。办理增值税退库在“01 0301出口货物退增值税”科目核算,办理消费税退库在“0203出口消费品退 消费税”科目核算。 六、国税部门应建立出口退税台帐,按月分税种、分企业登记出口退税数字,每 月5日前向省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上报截至上月末的《出口退税进度情况月报表》。 出口退税相关数据,各地要分别在税收会、统报表的有关项目中反映,但不进行税收 会计核算。 七、出口退税不在税收收入中冲减,不影响收入任务考核。在税收旬快报中,不 单独反映出口退税数字;在税收月快报中,出口产品退税以正数单独在“出口退税”、 “出口退消费税”、“出口退增值税”项目中反映。 八、出口退税实行计划管理,具体退税指标由省局下达,并抄同级和当地国库备 案。当地国库和国税部门必须按月做好出口退税对帐工作,并在省局下达的出口退税 计划内严格办理退库(包括免抵税调库)。 九、国税部门要安排专人负责出口退税退库办理工作,同时加强收入退还书的领、 用、存管理和出口退税印鉴管理。 以上请遵照执行。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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