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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国家税务局、省交通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交通部关于做好代征车辆购置税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皖国税发[2000]226号颁布时间:2000-12-27

     2000年12月27日 皖国税发[2000]226号 各市、地国家税务局、交通局(委):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交通部《关于做好代征车辆购置税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0]211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依照执行:   一、车辆购置税(简称车购税)的开征,是交通税费改革的突破口,将对整个税 费改革起到示范和先导作用。各级国税和交通部门要高度重视,密切配合,加强舆论 宣传,营造良好的氛围,确保车购税如期顺利实施。   二、鉴于车购税由各地交通部门所属车购费稽征机构代征,在此期间,车购税具 体征收管理程序、方法等比照车购费有关规定执行,各地国税部门暂不介入具体的征 收管理工作。   三、对车购税代征期间出现的税收政策业务问题,一律由各级车购费稽征机构逐 级上报省车购办,由省车购办报省国税局或国家税务总局解答。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交通部关于做好代征车辆购置税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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