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安徽省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省交通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交通部关于做好代征车辆购置税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皖国税发[2000]226号
颁布时间:2000-12-27
2000年12月27日 皖国税发[2000]226号 各市、地国家税务局、交通局(委):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交通部《关于做好代征车辆购置税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0]211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依照执行: 一、车辆购置税(简称车购税)的开征,是交通税费改革的突破口,将对整个税 费改革起到示范和先导作用。各级国税和交通部门要高度重视,密切配合,加强舆论 宣传,营造良好的氛围,确保车购税如期顺利实施。 二、鉴于车购税由各地交通部门所属车购费稽征机构代征,在此期间,车购税具 体征收管理程序、方法等比照车购费有关规定执行,各地国税部门暂不介入具体的征 收管理工作。 三、对车购税代征期间出现的税收政策业务问题,一律由各级车购费稽征机构逐 级上报省车购办,由省车购办报省国税局或国家税务总局解答。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交通部关于做好代征车辆购置税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2)
上一篇: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省公安厅、省交通厅关于启用《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有关问题的通知
下一篇: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确认中国农业银行安徽省分行呆账准备金计提办法的函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