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益方科技

退出

当前位置: 首页 > 安徽省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省公安厅、省交通厅关于启用《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有关问题的通知

皖国税发[2000]225号颁布时间:2000-12-27

     2000年12月27日 皖国税发[2000]225号 各市、地国家税务局、公安局、交通局(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94号)规定,自 2001年1月1日起开征车辆购置税(以下简称“车购税”)。现经国家税务总局 相交通部商定,在车购费稽征机构未移交前,车购税暂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 划单列市交通部门所属车购费稽征机构负责代征,同时启用《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 (见附件1、2)。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纳税人应当在向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办理车辆登记注册前,到注册地车购 办办理车购税缴(免)税手续。   二、纳税人办理车购税缴(免)税手续后,持车购办出具的《车辆购置税完税证 明》副本,到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办理车辆登记注册手续;没有《车辆购置税完税 证明》副本的车辆,公安车管部门不得办理车辆登记注册手续。   三、公安车管部门办理车辆登记注册手续时,应查验《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 并在副本"车管部门(签章)"栏内加盖公安机关机动车管理章(条章),交付纳税人。   四、纳税人办理完车辆登记注册手续后,持车管部门签章的《车辆购置税完税证 明》副本到原发证车购办换领《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正本,随车携带。   五、各级国税机关、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代征车购税的车购费稽征机构要通 力协作,密切配合,共同做好车购税的征收工作。(附件略) (2)

会员登录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