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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皖国税发[2000]173号颁布时间:2000-10-18

     2000年10月18日 皖国税发[2000]173号 各市、地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 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25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 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关于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执行问题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或销售自行生产的集成电路产品 (含单晶硅片),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规定税负率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即 征即退”的具体操作办法,仍按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财税法字[2000] 418号文件规定执行。   二、关于软件产业所得税政策问题   (一)我省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有关单位认定后,可向主管国税机关提出书面申 请,经批准后,自开始获利年度起,享受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 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   (二)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如当年尚未享受所得税税收优惠的, 报经市、地级国税机关审核后,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我省中央企事业单位、中央与地方所属企事业单位组成的股份制、联营企 业,以及外商投资企业购进软件产品,凡购置成本达到固定资产标准或构成无形资产 的,经市、地国税机关核准后,可按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其折旧或摊销年 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为2年。其中投资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的外商投资企业, 须报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四)软件企业因减免企业所得税获得的资金,一律进入企业资本公积,用于其 生产发展。   三、关于集成电路产业所得税政策问题   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性设备,经市、地国税局核准后,其折旧年限可以适当 缩短,最短为3年。其中投资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的外商投资企业,须报经国家 税务总局批准。 附件: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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