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安徽省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扣押商品货物财产专用收据》等3种法律文书管理问题的通知
皖国税函[2000]387号
颁布时间:2000-10-23
2000年10月23日 皖国税函[2000]387号 各市、地国家税务局: 为加强税收征管文书的统一管理,现对《扣押商品、货物、财产专用收据》、 《查封(扣押)证》、《查封商品、货物、财产清单》等3种文书的管理及使用有关 问题明确如下: 一、《安徽省国税系统税收票证管理实施办法》(皖国税发[1998]102号) 中"扣押商品货物财产专用收据、查封扣押证、查封商品货物财产清单等法律文书,暂 列入税收票证管理范围,视同通用税收完税证管理"的规定停止执行。该3种文书作为 税务执行系列税收保全类法律文书,由各地征管部门按《安徽省国税系统税收征管资 料管理办法》的规定印制管理。各地要对现有文书及时进行清理,凡与《征管业务规 程》中规定格式不符的,一律作废,停止使用。 二、各地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正确使用上述3种 执法法律文书,明确使用范围,保证填制质量,规范使用程序,确保税收保全措施落 实到位。 三、各级计会部门要对原有的3种执法文书进行清理,并按规定程序办理销毁手 续。 本通知从2000年11月1日起执行。 (2)
上一篇: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大案要案报告制度(试行)》的通知
下一篇: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推广贵池市国税局加强普通发票管理经验的通知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