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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安徽国信高尔夫俱乐部土地使用税问题的批复

皖地税函[2001]454号颁布时间:2001-12-21

     2001年12月21日 皖地税函[2001]454号 合肥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安徽国信高尔夫俱乐部土地使用税纳税主体的请示》(合地税政 [2001]438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安徽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 施办法》及其他有关政策规定,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向土地所 在地的税务机关缴纳,拥有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实际 使用人纳税。安徽国信高尔夫俱乐部坐落在肥西县桃花工业园,其占用的土地,土地 使用权由坐落在合肥市市区的安徽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拥有,拥有土地使用权的纳税 人不在土地所在地。因此,安徽国信高尔夫俱乐部占用的土地,其应纳的土地使用税 应由实际使用人安徽国信高尔夫俱乐部向土地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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