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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全省电信收费发票式样的通知
皖地税[2001]137号
颁布时间:2001-06-18
2001年6月18日 皖地税[2001]137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地税局直属征收分局: 随着我省电信业务种类及用户不同缴费方式的增加,现行的电信收费发票已不能 完全适应电信业务发展的需要,为此,省电信公司提出申请,要求调整电信收费发票。 考虑到电信业务发展的客观需要,根据国家发票管理的有关规定,决定对电信收费发 票作适当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将省地税局2000年发布的《安徽省邮电行业发票样本》中《安徽省电信 资费专用发票》(P12)、《安徽省电信资费发票》(P13)改为《安徽省电信 资费发票(银行托收)》(票样和印制要求见附件二)、《安徽省电信资费发票》 (票样和印制要求见附件一),主要用于电信部门向用户收取的各项电信费用,包括 月租费、通话费、专线收费及管理费。 二、将《安徽省电信电话卡定额发票》(P14)、《安徽省公用电话定额发票》 (P15)改为《安徽省电信公用电话通话费专用发票》(票样和印制要求见附件三), 用于客户挂拨公用电话(包括自办、委代办、兼办)、公用传真时产生的通话费和服 务费。 三、增加《安徽省电信电报报费专用发票》(票样和印制要求见附件四),用于 客户使用各类电报业务产生的费用。 四、取消发票样本中《安徽省电信通用发票(电脑)》(P11),保留发票样 本中《安徽省电信通用发票(普通)》(P12),其使用范围作了适当调整。主要 用于电信用户缴纳市、农话装拆移机工料费、初装费、数据信息业务、会议电话费、 出租电路、设备代维、购买电话卡、电信出售品、通信商品(如带号手持机、无线寻 呼机、电话号簿等)对外销售材料、代办工程、提供劳务及其他电信服务项目(各项 手续费、过户费、选号费等)的收费。 五、考虑到省电信公司与大客户之间的结算业务日益增多,《安徽省电信通用发 票》(万元版)难以满足其业务发展的需要,省电信公司可以向主管地税机关申请印 制少量百万元版的电信通用发票。 六、新调整的电信发票自2001年8月1日起开始使用,原电信发票可继续使 用到2001年7月30日止,各地要认真做好原电信发票的缴销、清理和新电信发 票的印制、发放、管理工作,确保电信行业在规定的时间内用上新版发票。 附件:安徽省电信公司电信业务收费发票票样(略)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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