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安徽省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招商银行合肥分行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皖国税函[2003]500号
颁布时间:2003-08-12
2003年8月12日 皖国税函[2003]500号 合肥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招商银行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 [2003]855号)规定,现就招商银行合肥分行2003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 问题通知如下: 一、2003年度,招商银行合肥分行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 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 发[2001]13号)规定,由招商银行总行在深圳市实行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2003年度,招商银行合肥分行应当按年度应纳企业所得税额60%的比 例,在合肥市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三、招商银行合肥分行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所 得税征收管理的有关规定,向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纳税 调整表,并接受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的管理和检查。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应严格履行 就地监管职责。 特此通知,请认真依照执行。 (4)
上一篇: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制科研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下一篇: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