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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国家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关于调整增值税起征点以后多缴税款退库问题的通知
皖国税函[2003]308号
颁布时间:2003-05-14
2003年5月14日 皖国税函[2003]308号 各市国家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各市中心支行: 根据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增值税起征点的通知》(皖国税发[2003] 50号)规定,自2003年1月1日起调整增值税的起征点。现将调整增值税起征 点以后多缴税款退库的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对调整增值税起征点以后需要退库的已征税款,先在下期实现的税款中抵缴, 无税款抵缴的,再办理税款退库手续。 二、各地在办理税款退库时,必须按以下手续办理: (一)以县(或城市分局)为单位,到当地的商业银行(国税局与当地国库共同 指定)在“专用存款账户”下开设“临时税款退库专户”。 (二)各地国税局的征收管理部门编制《税款退库分户清单》(一式两份),清 单中要注明纳税人税务登记证号码和身份证号码;经领导审批后,一份交同级计统部 门办理税款退库,另一份留作征收部门退税用。 (三)计统部门根据《税款退库分户清单》汇总开具“税收收入退还书”(“备 注”栏加盖“退还现金”字样的戳记),连同《税款退库分户清单》交同级国库部门 办理退库。各级国库部门对税务机关签发的“税收收入退还书”及所附清单审核无误 后,应及时将所退税款划转到指定的“临时税款退库专户”。 (四)各级国税局的征收管理部门持“税收收入退还书”第四联,到指定的银行 从“临时税款退库专户”中提取现金,并按《税款退库分户清单》及时退还给纳税人。 纳税人必须凭税务登记证和本人身份证领取税款,并在《税款退库分户清单》上签字。 征收管理部门在退税办理完毕后,要将有纳税人签字的分户清单及时传递给同级计统 部门。计统部门对分户清单审核无误后作退库明细凭证,以备查验。 三、各地接此通知后,必须抓紧办理税款退库手续,确保在2003年7月30 日前将所有应退税款退还纳税人。如遇特殊情况税款确实无法退还的,应将无法退还 的税款重新开票入库,不得截留退税款。 四、“临时税款退库专户”是为适应增值税调整起征点后发生大量退税而开设的 一次性帐户,不得将其他退税经过该户办理。各地在办完应退税款手续后,必须在8 月10日前办理销户。同级国库部门要加强对“临时税款退库专户”的开设、使用、 销户的全过程进行监督。省国税局会同省分库将择机对税款的退还和销户情况进行检 查。如有违规行为,将按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相应责任。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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