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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防伪税控主机共享服务系统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皖国税发[2003]48号颁布时间:2003-03-24

        2003年3月24日 皖国税发[2003]48号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防伪税控主机共享服务系统管理暂行办法〉 的通知》(国税发[2003]18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补充规定如 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增值税防伪税控主机共享服务系统(以下简称共享服务系统)是防伪税控系 统的一种辅助性开票方式。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自愿选择使用 共享服务系统:   (一)生产经营规模较小,办税人员微机操作水平难以胜任自行使用防伪税控系 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   (二)增值税专用发票月使用量较少,且每次开票金额不超过10万元的。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选择使用共享服务系统的,应向主管国税机关提出申请,并填 报《增值税防伪税控主机共享服务系统申请使用表》(见附件1),由区县级国税机 关认真审核后,下达《增值税防伪税控主机共享服务系统使用通知书》(见附件2)。 经批准使用共享服务系统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向主管国税机关 领取、填报《防伪税控企业认定登记表》,经审批后,持认定登记表和使用通知书, 到区县级国税机关办理"两卡"发行并与共享服务机构签定服务协议。   二、根据全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分布状况,为了保证共享服务系统的顺利推行, 共享服务机构实行中介机构和国税机关双轨并行的机制。中介机构根据自愿的原则承 担有偿开票服务;没有中介机构提供服务的县(市),由主管国税机关无偿提供开票 服务。   三、利用共享服务系统提供开票服务的中介机构,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具有合法经营资格,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 任;   (二)配有执业注册税务师,具有税务代理资格;   (三)有固定的服务场所,且办公环境宽敞、交通便利、便于纳税人上门开票;   (四)配有满足共享服务系统需要的计算机等设备,并建立完善的安全保管措施, 如服务场所24小时值班,安装与公安机关联网的报警系统等;   (五)配有3名以上、年龄在40周岁以下的开票服务专职人员,其中执业注册 税务师至少1名,计算机操作人员至少2名;   (六)承担开票服务的人员,必须熟悉增值税业务、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和防伪 税控系统管理等知识,且经过防伪税控系统操作培训,取得《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操 作资格证书》;   (七)有严密的工作规程和管理制度,如保密制度、保管制度、岗位责任制度等, 能够按期向主管国税机关报告共享服务系统的运行情况;   (八)省辖市国家税务局认为必须具备的其他条件。   具备上述条件且自愿从事共享服务系统开票业务的中介机构,应向所在地省辖市 国家税务局提出书面申请,填报《中介机构从事防伪税控主机共享系统服务业务审批 表》(见附件3),并提供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证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个人简历 和相关管理制度等资料,经审批同意后,方可开展开票业务。未经国税机关审批,任 何中介机构不得擅自从事共享服务系统的开票服务业务;经批准开展此项业务的也不 得擅自停止开票服务。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应将已批准的中介机构名单上报省局(流 转税管理处)和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备案。国税机关对中介机构的从业资格实行按 年审核,具体办法另文规定。   四、中介机构从事共享服务系统开票业务的,应事先与纳税人签订书面服务协议, 具体明确有关代理内容、服务标准、收费标准以及双方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事项。 该书面服务协议的范本,应报省辖市国家税务局备案,作为国税机关加强监管、落实 责任的依据。此外,中介机构还应与防伪税控系统技术服务单位、共享设备供应商分 别签订有关服务协议,以保证共享服务系统的正常运行。   五、经与省航天金穗公司商定,推行共享服务系统后,金穗公司向参加防伪税控 系统培训的中介机构收取的培训费暂定为300元/人次,向使用共享服务系统的纳 税人收取的维护费暂定为350元/年。中介机构利用共享服务系统为纳税人提供开 票服务的收费,实行按票收取,每开具一张增值税专用发票收取5元人民币,不得按 月或按年一次性收取。   六、选择使用共享服务系统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具备了自行开票条件的,应在停 止使用共享服务系统的前1个月,向主管国税机关提交《增值税防伪税控主机共享服 务系统退出申请表》(见附件4)。区县级国税机关在确认其已完成了次月的抄报税 工作后,可同意其退出共享服务系统,并按照“一机一卡”规定,为其重新办理认定 登记,督促其及时参加操作培训并安装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对因破产、倒闭或取消增 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而不再使用防伪税控系统的,由主管国税机关按规定收缴“两卡”, 纳税人凭《企业注销登记表》或《一般纳税人资格注销审批表》退出共享服务系统。   利用共享服务系统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全面推行防伪税 控系统的一项重要措施,业务新、环节多、涉及诸多部门。各地要精心规划,统筹兼 顾,切实加强与中介机构、防伪税控系统技术服务单位以及共享设备供应商的协作、 配合,积极稳妥地实施共享服务系统推行工作。各级流转税管理部门作为该项工作的 主管部门,要切实担负起共享服务系统的组织、指导和监管职责,定期检查中介机构 的工作情况,督促中介机构规范操作程序,落实安全措施,强化开票责任,确保共享 服务系统的正常运行。各地在推行过程中遇有重大问题,要及时上报省局(流转税管 理处),以便研究解决。   附件:1.增值税防伪税控主机共享服务系统申请使用表(略)      2.增值税防伪税控主机共享服务系统使用通知书(略)      3.中介机构从事防伪税控主机共享系统服务业务审批表(略)      4.增值税防伪税控主机共享服务系统退出申请表(略)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防伪税控主机共享服务系统管理暂行办法》的 通知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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