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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增值税起征点的通知
皖国税发[2003]50号
颁布时间:2003-03-25
2003年3月25日 皖国税发[2003]50号 各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2]208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 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03]12号)等规定,经研究,并经 安徽省人民政府同意,自2003年1月1日起,我省的增值税起征点统一调整为: 一、销售货物的增值税起征点,省辖市为月销售额3000元,县及县以下为月 销售额2500元。 二、销售应税劳务的增值税起征点,省辖市为月销售额2000元,县及县以下 为月销售额1500元。 二、按次纳税的增值税起征点为每次(日)销售额200元。 特此通知,请依照执行。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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