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安徽省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行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通告》的通知
皖国税函[2003]136号
颁布时间:2003-03-17
2003年3月17日 皖国税函[2003]136号 各市国家税务局: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全省金税工程工作会议精神,切实加大对全面推行增值税防伪 税控系统工作的宣传力度,省局制作了《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行增值税防伪 税控系统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国税机关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开展宣传,以增强社会各界对推行应用增 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意义、目标及作用的认识,为全面推行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营造 良好的外部环境。 二、各级国税机关要将《通告》张贴在办税服务场所以及街头、报亭等公众场所, 同时印发给所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使其了解安装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办理程 序、相关规定等,督促其按要求及时安装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 二、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要切实做好《通告》的印制和发放工作,确保宣传工作 及时、到位。 附件: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行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通告 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以下简称防伪税控系统)是国家正在实施的金税工程的重 要组成部分。推行使用防伪税控系统,是加强增值税管理,保障国家税收,防范和打 击各种偷、骗增值税等违法犯罪活动的重要手段,有利于维护纳税人合法利益、降低 纳税人的经营风险。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行增值税防伪 税控系统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12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 明确推行防伪税控系统和金税工程二期完善与拓展有关工作的通知》(国税函 [2003]139号)等规定精神,特通告如下: 一、凡经国税机关认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都必须按照当地国税机关的要求, 在2003年6月底前全部纳入防伪税控系统管理。自2003年7月1日起,所有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停止使用手写版增值税专用发票,其所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通过 防伪税控系统开具。从2003年10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手写版增 值税专用发票,一律不得作为增值税的扣税凭证。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使用防伪税控系统,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根据主管国税机关下达的《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使用通知书》所规定的时 间,携带税务登记证副本等资料,到主管国税机关领取、填报《防伪税控企业认定登 记表》; (二)确定系统操作人员,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参加由技术服务单位举办的操作 培训,经考试合格取得《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操作资格证书》; (三)及时购置防伪税控系统所需专用设备和通用设备,其中专用设备(包括开 票金税卡、税控IC卡和读卡器),由企业凭《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使用通知书》, 按国家计委规定的价格,向当地的技术服务单位购买;通用设备(包括计算机、打印 机等)由企业自行购买,但必须满足防伪税控系统的技术要求; (四)持购置的开票金税卡和税控IC卡,到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发行,登记企业 信息,取得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授权; (五)联系当地的技术服务单位派员安装、调试防伪税控系统; (六)持税控IC卡和《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簿》等相关证件,到主管国税机关 领购电脑版增值税专用发票,并缴销尚未使用的手写版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入防伪税控系统管理后,必须通过该系统开具增值税专 用发票,严禁同时使用手写版增值税专用发票或通过非防伪税控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 发票。同时,要采取相应的安全保管措施,确保防伪税控系统及其相关设备的安全使 用。对破坏、擅自改动、拆卸防伪税控系统进行偷税的,国税机关将依法予以严惩。 四、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必须在每月初 将上月份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信息抄到税控IC卡中,于每月1日至8日纳税申报 前,向主管国税机关进行报税。 五、为了减轻纳税人经济负担,自2000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 置防伪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通用设备所发生的费用,准予在当期计算缴纳所得税前一 次性列支;同时准予凭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 六、根据国务院规定,防伪税控系统的专用设备经销、安装调试、操作培训、维 护服务等,均由中国航天信息股份有限公司负责。为了确保顺利使用防伪税控系统, 税控企业均应与安徽航天金穗公司签订系统维护合同,明确服务项目、违约责任等相 关事项,并按规定交纳技术维护费。对技术服务单位的专用设备经销和技术维护等情 况,各级国税机关应按规定进行监管。 特此通告。 (4)
上一篇: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信息采集和核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下一篇: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宣传贯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骗取出口退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通知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