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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进行“口岸电子执法系统”出口退税子系统联网试点的通知
皖国税函[2002]402号
颁布时间:2002-09-13
2002年9月13日 皖国税函[2002]402号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进行“口岸电子执法系统”出口退税子系统联网 试点的通知》(国税函[2002]586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 补充通知如下: 一、各地要高度重视“口岸电子执法系统”出口退税子系统联网试点工作,成立 由出口退税管理部门牵头、信息部门参加的“联网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做好宣传、 培训和组织工作,协调解决试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确保联网试点工作的顺利实施。 二、要按照《通知》划分的部门职责,确定专人具体负责出口货物报关单电子数 据传输、使用以及数据安全管理工作,切实加强部门协作,建立网络通畅、运行协调、 高效快捷的工作运行机制。 三、各地出口退税管理部门要积极辅导出口企业做好结关信息查询、出口货物报 关单电子底账与纸质报关单核对以及向口岸数据中心提交电子数据等工作,做到企业 提交数据及时、准确。要督促出口企业对2002年1月1日至2002年8月31 日已离境结关的出口货物报关单与电子底账数据进行一次全面核对,凡未作数据报送 的,要在9月15日前按规定报送。此后,各月数据必须及时报送。 以上,请遵照执行。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进行“口岸电子执法系统”出口退税子系统联网试点 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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