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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挂面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批复
皖国税函[2002]541号
颁布时间:2002-12-06
2002年12月6日 皖国税函[2002]541号 合肥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生产销售挂面适用增值税税率问题的请示》(合国税发[2002] 196号)悉。挂面是以面粉为主要原料,经加水调和、压切、烘干等简单工艺加工 而成的生食品。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 知》(财税字[1995]52号)等规定,挂面属于农业产品中“粮食复制品”的 征税范围,应按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特此批复。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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