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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全省电信企业2002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皖国税函[2002]492号颁布时间:2002-11-04

     2002年11月4日 皖国税函[2002]492号 各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信企业重组后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 [2002]835号)规定,现就我省电信企业2002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 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安徽省电信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由中国电信集团公司在北京市合并缴纳企业 所得税。   二、吉通网络通信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吉通网络通信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 公司,由吉通网络通信有限责任公司在北京市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中国电信集团公司、吉通网络通信有限责任公司在我省所属合并纳税成员企 业,暂不实行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办法。   四、中国电信集团公司、吉通网络通信有限责任公司在我省所属各成员企业,在 企业改组、改造或资产重组过程中,因股权发生变化而变成非全资控股企业的,经所 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确认后,从股权发生变化年度起,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并报国家 税务总局备案。   五、中国电信集团公司、吉通网络通信有限责任公司在我省的各合并纳税的成员 企业,应按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向所在地国家税务局报送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接 受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检查和监管,配合、支持主管国税机关做好企业所得税征管工 作。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应按国家税务总局统一规定,认真受理企业的纳税申报,切 实履行纳税检查和监管职责。   特此通知。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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