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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部门职责范围的通知
皖国税发[2002]21号
颁布时间:2002-02-09
2002年2月9日 皖国税发[2002]21号 各市国家税务局: 目前,我省国税系统在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上,存在部门职责划分不够科学、工 作出现交叉的情况,突出表现在:对一般纳税人核定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限量、限额 时,实行征管、流转税部门分别审批的办法,这既不适应总局有关一般纳税人用票管 理由同一职能部门负责的要求,也不能满足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全面推行的发展需要。 为分清职责、利于工作,经研究,省局决定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的部门职责进行重 新界定。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02年3月1日起,一般纳税人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限量、限额审批、 开具使用管理、进项抵扣管理等工作,由流转税管理部门负责;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计 划调拨、运输保管、报废销毁以及真伪鉴定等工作,仍由征管部门负责。 二、职责范围调整后,各级流转税管理部门要切实担负起限量、限额的审批管理 职责,指定一般纳税人认定岗位具体承办此项工作。其中,对非税控企业使用手写版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限量、限额审批,由区县级国税机关负责;对税控企业的限量、限 额审批,按照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最高 开票限额管理的通知》(皖国税明电[2001]44号)和《关于调整防伪税控开 票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管理权限的通知》(皖国税函[2001]592号)等文件规 定的管理权限执行。 三、各级国税机关征收管理和流转税管理部门要密切配合,通力协作,共同做好 对专用发票的管理工作。有关企业用票数量核定的历史资料,征管部门应于3月10 日前移交给同级流转税管理部门;流转税管理部门在核定(或调整)企业用票种类、 限量和限额后,应于核定(或调整)次日将限量、限额信息传递给发票发售岗位,由 其填发(或重新填发)《专用发票领购簿》,并据此向一般纳税人出售纸质专用发票; 对于税控企业,还应通知企业发行岗位按规定在企业开票“两卡”中初始(变更)登 记购票信息。有关限量、限额信息传递文书,未上防伪税控系统的一般纳税人适用 《非税控企业专用发票限量、限额审批表》或《非税控企业调整专用发票限量、限额 审批表》(见附件),税控企业则适用《金税工程操作指南》所附相关文书。 以上,请遵照执行。 附件:1.非税控企业专用发票限量、限额审批表(略) 2.非税控企业调整专用发票限量、限额审批表(略)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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