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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校办企业增值税退税适用科目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皖国税函[2001]625号颁布时间:2001-12-10

     2001年12月10日 皖国税函[2001]625号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校办企业增值税退税适用科目 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1]706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校办企业增值税退税适用科目问题的批复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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