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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行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督办制度的通知

皖国税发[2001]128号颁布时间:2001-09-13

     2001年9月13日 皖国税发[2001]128号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行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督办制度的通知》(国税发 [2001]87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 行。   一、省局督办案件的范围包括:总局督办的案件,省委、省政府等上级机关、上 级领导批办的案件,省局领导批办的案件,在全省或市有重大影响的案件,省局认为 需要督办的其它案件。   各市国家税务局办理涉及其他市的重大案件,可以报请省局督办。   二、省局督办的案件,省局(稽查局)向案发市国家税务局发出《安徽省国家税 务局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督办函》(见附件),如属总局督办的案件,同时附《国家税 务总局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督办函》。   三、督办案件的报告及案件的查处应严格按总局要求办理。对发现重大税收违法 行为线索不及时查处、不按规定向省局报告、隐瞒案情或查办不力等问题,将视情节 及造成的后果按规定给予严肃处理。   四、省局稽查局负责案件的具体督办工作,省局将根据需要派员前往案发地督促 检查,或选派人员参与办案,必要时要求主管领导来省局汇报。    附件:《安徽省国家税务局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督办函(格式)》(略)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行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督办制度的通知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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