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9月13日 皖国税发[2001]128号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行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督办制度的通知》(国税发
[2001]87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
行。
一、省局督办案件的范围包括:总局督办的案件,省委、省政府等上级机关、上
级领导批办的案件,省局领导批办的案件,在全省或市有重大影响的案件,省局认为
需要督办的其它案件。
各市国家税务局办理涉及其他市的重大案件,可以报请省局督办。
二、省局督办的案件,省局(稽查局)向案发市国家税务局发出《安徽省国家税
务局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督办函》(见附件),如属总局督办的案件,同时附《国家税
务总局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督办函》。
三、督办案件的报告及案件的查处应严格按总局要求办理。对发现重大税收违法
行为线索不及时查处、不按规定向省局报告、隐瞒案情或查办不力等问题,将视情节
及造成的后果按规定给予严肃处理。
四、省局稽查局负责案件的具体督办工作,省局将根据需要派员前往案发地督促
检查,或选派人员参与办案,必要时要求主管领导来省局汇报。
附件:《安徽省国家税务局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督办函(格式)》(略)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行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督办制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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