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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软件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执行口径问题的通知
皖地税函[2002]149号
颁布时间:2002-04-10
2002年4月10日 皖地税函[2002]149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地税局直属征收分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 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25号,以下简称《通知》)发布后,一些地 方反映有些政策口径难以把握,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1、关于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的认定。新办软件生产企业是指《通知》生效日,即 2000年7月1日以后新设的软件生产企业,2000年7月1日以前设立的软件 生产企业,不享受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的免征或减征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如经过认定 属于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可以按照《通知》第一条第三款规定执行。 2、关于开始获利年度的确定。开始获利年度是指软件生产企业开始经营后第一 个有所得的年度,企业开办初期有亏损的,可以依照税收有关规定逐年结转弥补,以 弥补亏损后有所得的年度为获利年度。 3、关于减免税年度的计算。《通知》第一条第二款“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所得 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其软件生产企业的减免税年度应从开始 获利年度起连续计算。 4、关于新办软件生产企业同时又是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新办 高新技术企业如何享受减免税政策。对经认定属于新办软件生产企业同时又是新办高 新技术企业的,由企业提出申请,可以选择享受新办软件生产企业减免税优惠,也可 选择享受新办高新技术企业减免税优惠,但不得交叉选择免税年度、减半征收年度、 开始获利年度,也不得两项减免税政策合并或累加执行。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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