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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免征中国南方机车车辆工业集团公司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补充通知
皖地税函[2003]432号
颁布时间:2003-11-21
2003年11月21日 皖地税函[2003]432号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免征中国南方机车车辆工业集团公司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补充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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