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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规章问题的通知

皖地税[2002]74号 颁布时间:2002-05-08

     2002年5月8日 皖地税[2002]74号 各市、县地方税务局:   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安徽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等规章的决 定》(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143号,2002年3月12日),对《安徽省城镇土 地使用税实施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第3号令,1989年2月10日)进行修改, 具体修改条款如下:   一、第二条修改为:“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在城市、县城、 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征收的具体范围,由省地方税务局划定。”   二、第十三条修改为:“土地使用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 收管理法》和《安徽省地方税收征收管理办法》办理。”   三、第十四条修改为:“本办法由省地方税务局解释,自一九八九年一月一日起 施行,各地各部门自行制定的土地使用费办法同时废止。”   请各地认真执行修改后的《安徽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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