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安徽省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农民建房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皖地税[2002]67号
颁布时间:2002-04-25
2002年4月25日 皖地税[2002]67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 为严格依法征税,规范税收征管,根据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现行规定,对农民建 房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税收政策明确如下: 一、农民自备建房材料请工匠和亲朋好友帮忙建房,工匠按天支付工资,此种行 为属于自建房层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二、对有工商营业执照的建安企业、施工队承包的农民建房和包工头按房屋面积、 间数承包的农民建房,一律对相关的建安企业、施工队和包工头征收营业税。 三、对包工头和工匠从事农民建房取得的收入,达不到税法规定的征税标准的, 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提高农民收入、减轻农民负担、保护农民利益是当前的大局,做好涉农税收工作, 是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各地要严格按照上述政策,切实做好农民 建房的税收征管工作。要进一步规范农村建房税收委托代征制度,加强对委托代征单 位代征行为的日常监督检查,经常开展对委托代征单位的税收政策辅导。要广泛深入 地向社会各界特别是农民宣传税收政策,为严格依法治税创造良好的环境,坚决杜绝 涉农税收征管中的违规行为。 (4)
上一篇: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速税收征管信息化建设推进征管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
下一篇: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美国岱孟国际有限责任公司技术转让收入免征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