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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涉外税收管理的通知

皖地税函[2002]44号颁布时间:2002-02-01

     2002年2月1日 皖地税函[2002]44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涉外税收管理 的通知》(国税办发[2001]61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 彻执行。   一、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各级地税机关要在本通知收到之日起,对本地区执行涉 外税收政策情况进行一次全面自查,凡违反国家涉外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征免税行为 必须立即停止,有错征、多征税款的必须坚决纠正,该退的税款要及时退还。自查情 况书面报告于2002年3月10日前报送省地税局税政一处。   二、加强涉外税收组织建设,规范涉外税收管理。随着我国加入WTO,涉外地 方税收管理的任务越来越重。各级地税机关必须充分认识到当前形势下加强涉外税收 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涉外税收管理组织建设,保持涉外税收管理队伍人员的稳 定,规范涉外税收日常管理,维护税收政策的严肃性和统一性,坚决杜绝税收执法的 随意性。   三、加强涉外税收政策的学习和宣传。涉外税收政策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和复杂性, 难以掌握。因此,必须大力加强涉外税收政策的学习和宣传,既要让税务干部熟练掌 握涉外税收政策,也要让广大纳税人了解涉外税收政策,从内外两个方面努力提高涉 外税收管理水平。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涉外税收管理的通知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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