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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呆帐税金清理和滞纳金核算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皖地税函[2002]25号颁布时间:2002-01-22

     2002年1月22日 皖地税函[2002]25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稽查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呆帐税金清理和滞纳金核算等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税 函[2001]1002号)转发给你们,请各地严格按照总局要求做好呆帐税金清 理核实和滞纳金核算工作,各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确保清理工作如期完成。   根据我省实际情况,现统一要求各地计会部门在2002年4月份编制上报3月 份税收会统报表时,按照清理调帐后的实有呆帐税金数编报增设报表《待清理呆帐税 金明细月报表》(国税统11表)和其他相关会计统计报表。2002年1至3月份 的税收会统报表编报口径不变。增设《滞纳金明细月报表》(国税会09表)从 2002年1月份起编报。上报时间均为每月后5日内。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呆账税金清理和滞纳金核算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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