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益方科技

退出

当前位置: 首页 > 安徽省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安徽省财政厅、地税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石灰石、大理石和花岗石资源税适用税额的通知

财税法[2003]893号 颁布时间:2003-10-17

     2003年10月17日 财税法[2003]893号 各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石灰石 大理石和花岗石资源税适用税额 的通知》(财税[2003]119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我省石灰石、大理石和花 岗石资源税适用税额调整事项确定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联合企业的石灰石资源税适用税额由2元/吨调整为3元/吨。   二、其他单位和个人的石灰石资源税适用税额由2元/吨调整1-3元/吨,由 各市在以上幅度内确定具体适用税额标准。请各市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调 整方案,并报省财政厅、省地税局备案。   三、大理石和花岗石资源税适用税额仍为3元/每立方米。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石灰石、大理石和花岗石资源税适用税额的通知                                    (4)

会员登录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