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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财政厅、地税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石灰石、大理石和花岗石资源税适用税额的通知
财税法[2003]893号
颁布时间:2003-10-17
2003年10月17日 财税法[2003]893号 各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石灰石 大理石和花岗石资源税适用税额 的通知》(财税[2003]119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我省石灰石、大理石和花 岗石资源税适用税额调整事项确定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联合企业的石灰石资源税适用税额由2元/吨调整为3元/吨。 二、其他单位和个人的石灰石资源税适用税额由2元/吨调整1-3元/吨,由 各市在以上幅度内确定具体适用税额标准。请各市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调 整方案,并报省财政厅、省地税局备案。 三、大理石和花岗石资源税适用税额仍为3元/每立方米。 附件: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石灰石、大理石和花岗石资源税适用税额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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