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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国税局、地税局关于全省国、地税之间货物运输发票信息传递问题的通知

皖国税发[2003]155号颁布时间:2003-10-31

     2003年10月31日 皖国税发[2003]155号 各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了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 发[2003]121号)规定,经研究,现就全省国家税务局(以下简称国税局) 与地方税务局(以下简称地税局)之间货物运输发票信息的传递问题通知如下:   一、传递方式   在地税系统实现全省联网之前,全省国、地税之间货物运输发票信息的传输,暂 采用县(市)局、市局同级传输模式,即县(市)地税局负责汇总本县(市)的货物 运输发票信息,将其传递给同级国税局;省辖市地税局负责汇总市属各分局采集的货 物运输发票信息,将其传递至同级国税局。   数据传递可采用软盘、光盘、可移动存储设备、网络等方式,具体由当地国税局 和地税局根据本地实际协商确定。   二、传递时间   (一)地税局数据传递时间   县(市)地税局应于每月18日前(遇双休日不得顺延,下同),将本县(市) 货物运输发票汇总清单信息传递给同级国税局。   省辖市地税局应于每月20日前;汇总市属各分局采集的货物运输发票清单信息, 并将汇总清单信息传递给同级国税局。   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局应于每月20日前,将采集的货物运输发票清单信息直接传 递给省国税局信息中心。   对县、市地税局未按时传递货物运输发票清单信息的,同级国税局应及时报告上 一级国税局,由其通知同级地税局进行催报。   (二)国税局数据上传时间   县(市)国税局应于每月20日前,将采集的货物运输发票抵扣信息和同级地税 局传来的运输发票汇总清单信息直接上传至省国税局,并将上传机关、时间等信息报 所属省辖市国税局备查。   省辖市国税局应于每月21日前,汇总市属分局采集的货物运输发票抵扣信息, 连同同级地税局传来的运输发票汇总清单信息一并上传至省国税局。   三、交接手续   各级国税局和地税局在办理数据传递、交接时,应认真填写《货物运输发票汇总 清单信息传递单》(式样见附件),详细登记传递时间、文件名、文件大小和记录的 发票数等情况,并由传递人员和接收人员共同签字确认。   四、比对信息反馈   省国税局应在国家税务总局比对结果公布后的2个工作日内,将全省货物发票比 对信息传递至省地税局。   县、市国税局应在省国税局公布全部比对结果后的2个工作日内,将相关货物运 输发票比对信息传递至同级地税局。   货物运输发票信息的采集与传输,是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关键环节。 全省各级国税局、地税局要充分认识此项工作的重要性,采取得力措施,加强考核督 促;确保各类信息采集、传递的及时、准确。对工作落实不到位,造成数据漏采、错 采、迟报、错报的,将按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附件:货物运输发票汇总清单信息传递单    货物运输发票汇总清单信息传递单 所属月份:      传递时间: 存储介质:      文件名: 文件大小:      记录发票张数: 传递机关:      接收机关: 传递人(签章):   接收人(签章):    货物运输发票汇总清单信息传递单 所属月份:      传递时间: 存储介质:      文件名: 文件大小:      记录发票张数: 传递机关:      接收机关: 传递人(签章):    接收人(签章): 备注:传递单一式两份,第一联接收方留存,第二联交传递方。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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