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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国税局、地税局关于全省国、地税之间货物运输发票信息传递问题的通知
皖国税发[2003]155号
颁布时间:2003-10-31
2003年10月31日 皖国税发[2003]155号 各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了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 发[2003]121号)规定,经研究,现就全省国家税务局(以下简称国税局) 与地方税务局(以下简称地税局)之间货物运输发票信息的传递问题通知如下: 一、传递方式 在地税系统实现全省联网之前,全省国、地税之间货物运输发票信息的传输,暂 采用县(市)局、市局同级传输模式,即县(市)地税局负责汇总本县(市)的货物 运输发票信息,将其传递给同级国税局;省辖市地税局负责汇总市属各分局采集的货 物运输发票信息,将其传递至同级国税局。 数据传递可采用软盘、光盘、可移动存储设备、网络等方式,具体由当地国税局 和地税局根据本地实际协商确定。 二、传递时间 (一)地税局数据传递时间 县(市)地税局应于每月18日前(遇双休日不得顺延,下同),将本县(市) 货物运输发票汇总清单信息传递给同级国税局。 省辖市地税局应于每月20日前;汇总市属各分局采集的货物运输发票清单信息, 并将汇总清单信息传递给同级国税局。 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局应于每月20日前,将采集的货物运输发票清单信息直接传 递给省国税局信息中心。 对县、市地税局未按时传递货物运输发票清单信息的,同级国税局应及时报告上 一级国税局,由其通知同级地税局进行催报。 (二)国税局数据上传时间 县(市)国税局应于每月20日前,将采集的货物运输发票抵扣信息和同级地税 局传来的运输发票汇总清单信息直接上传至省国税局,并将上传机关、时间等信息报 所属省辖市国税局备查。 省辖市国税局应于每月21日前,汇总市属分局采集的货物运输发票抵扣信息, 连同同级地税局传来的运输发票汇总清单信息一并上传至省国税局。 三、交接手续 各级国税局和地税局在办理数据传递、交接时,应认真填写《货物运输发票汇总 清单信息传递单》(式样见附件),详细登记传递时间、文件名、文件大小和记录的 发票数等情况,并由传递人员和接收人员共同签字确认。 四、比对信息反馈 省国税局应在国家税务总局比对结果公布后的2个工作日内,将全省货物发票比 对信息传递至省地税局。 县、市国税局应在省国税局公布全部比对结果后的2个工作日内,将相关货物运 输发票比对信息传递至同级地税局。 货物运输发票信息的采集与传输,是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关键环节。 全省各级国税局、地税局要充分认识此项工作的重要性,采取得力措施,加强考核督 促;确保各类信息采集、传递的及时、准确。对工作落实不到位,造成数据漏采、错 采、迟报、错报的,将按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附件:货物运输发票汇总清单信息传递单 货物运输发票汇总清单信息传递单 所属月份: 传递时间: 存储介质: 文件名: 文件大小: 记录发票张数: 传递机关: 接收机关: 传递人(签章): 接收人(签章): 货物运输发票汇总清单信息传递单 所属月份: 传递时间: 存储介质: 文件名: 文件大小: 记录发票张数: 传递机关: 接收机关: 传递人(签章): 接收人(签章): 备注:传递单一式两份,第一联接收方留存,第二联交传递方。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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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管理及运输发票增值税抵扣管理的公告》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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